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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3年4月16日媒體報導「虛列海外收益 去年GDP負變正」之澄清說明

  • 主辦單位

    綜合統計處國民所得科 電話:(02)2380-3466

  • 新聞聯絡人

    黃偉傑

  • 電話

    (02)2380-3466

一、國內業者在國內接單並委由海外生產之商業模式,稱為三角貿易(merchanting),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NA),國內生產毛額(GDP)僅納入業者所賺取的買賣價差,亦即在台灣接單、海外出口時由國內所提供之運籌、調度、財務、管理、行銷、專利及其他技術等服務,不計國外製造產值。例如我國A公司接受國外B公司100萬元訂單,轉請國外C公司製造,並支付95萬元,GDP僅納計國內A公司所賺取的價差5萬元,而非接單的100萬元。換言之,A公司雖接到100萬元的訂單,但商品並非在國內製造及通關出口,海關與GDP均不列計。

二、去(102)年GDP為4,893億美元,較前(101)年增加約140億美元,但去年三角貿易淨收入金額193億美元,增加約20億美元,若扣除三角貿易擴增之因素後,國內其他生產活動所創造的附加價值仍增加120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