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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之意義及毀損之處理?

答:

營建工程之工期較長,若於製造完成時才記錄,將使各計算期中間投入偏高,完成期之投入偏低,致各期生產毛額產生偏誤。故為使產出與投入配合,SNA對於未完成之在建工程,在生產面係按投入成本計入各期生產帳;而支出面之記錄在1968SNA及1993SNA則略有差異,其中1968SNA係將在建工程之產值記錄為固定資本形成,自1993SNA起則強調所有權觀念,2008SNA亦秉持相同看法,即當在建工程之所有權移轉使用者時,該工程方列入固定資本形成;否則列為營造業之存貨。目前我國對於在建工程支出面之紀錄,係參考美、澳作法,採1968SNA見解,記為固定資本形成。

未可預見之重大災害(如重大政治事件、戰爭、大地震等),或其他特殊事件所增減之資產價值,於1968SNA係記錄在「資產負債重估調整帳」之「資金運用帳未列示有形資產變動淨額」項,2008SNA記錄在「資產其他物量變動帳」之「大災害損失」或「未另分類非金融資產其他物量變動」項,資本帳則不予處理。即若在建工程發生前述之資產價值增減,已記錄為「固定資產」價值者不予扣除,原未予記錄部分則不予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