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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貧富差距應為六‧三九倍之說明

據報載我國貧富差距為六一倍係屬誤用,行政院主計處特別提出說明:
一、報載所謂貧富差距六一倍,係依個人所得十等分位組觀察而得,因該所得僅計算個人各項收入,未包含來自私人移轉收支、政府移轉收支等,並非最後之可支配所得,不代表國民實質支付能力,該指標僅供研究所得結構應用,非供衡量貧富差距使用。
二、國際間衡量所得分配之指標,係以「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組或吉尼係數觀察,依據九十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結果,最高百分之二○家庭所得為最低百分之二○家庭所得之倍數為六‧三九倍(上年為五‧五五倍)而非六一倍,吉尼係數為○‧三五(上年為○‧三三)。
三、依最新資料顯示,九十年我國家庭所得依五等分位組所得分配差距倍數為六‧三九倍,與世界主要國家地區比較,高於荷蘭之四‧五倍(一九八八年)、日本四‧八倍(一九九九年),但較南韓六‧八倍(二○○○年)、法國七‧五倍(一九八九年)、香港九‧○倍(一九九六年)、新加坡九‧三倍(一九九八年)及美國九‧七倍(一九九八年)為低;另就吉尼係數而論,根據一般經濟理論係以吉尼係數0.四為警戒線,而我國歷年來吉尼係數均維持在0.三五之內,低於0.四之警戒線,顯示我國家庭所得間之貧富差距尚屬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