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何以各國所得差距不宜直接作絕對性比較?其所得定義及調查方式有何不同?

答:

(一)由於各國所得分配在調查對象及所得內涵不盡一致,因此跨國所得分配差距在不易取得一致性比較基礎下,不宜直接比較,但各國本身變動趨勢仍具參考價值。

(二)舉例而言,新加坡係指工作所得(income from work),不含移轉收支;我國為全體家庭可支配所得,美國為全體家庭所得且所得內涵含非現金移轉收入;日本分年間收入(稅前之所得總額)、戶內人均可支配所得兩種,且自1999年起才納入農家,2002年起再納入單人戶;瑞典所得資料來自稅收系統,且18歲以上有工時收入而單獨報稅者,即便在學與父母同住並共同生活,仍被視為2個家庭;另美加對個人所得收入,亦均限於就業者,例如美國稱為earner,加拿大為employment income recip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