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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針對報載「拒絕調查恐罰」之說明

  • 主辦單位

    綜合統計處

  • 新聞聯絡人

    王婉貞

  • 電話

    (02)23803442

一、本次統計法修正,本總處綜合統計處及國勢普查處會同相關部會統計單位於去(104)年底完成修正草案後,依照相關法制作業規定,今年2月24日至3月17日間上載本總處網站徵詢非政府部門意見,接著規劃於6月間辦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下半年提報本總處法規會及主計會議,再提報行政院審查,因此研修統計法已列入移交新政府的工作項目。

二、我國統計法於民國21年制定,上次修正為民國61年,迄今已逾40年。101年本總處完成組織改制,並因應國內經社環境變遷及呼應外界對於修法之建議,乃再次啟動修法。經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須循序辦理徵詢政府部門及非政府部門意見、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提報本總處法規會與主計會議審議,以及提報行政院審查等法制相關作業。

三、現行統計法施行細則即規定統計調查受查者都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對於違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主要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韓及新加坡等也都有類似罰則。本次修法則提升位階,於統計法規範,且限縮範圍,只有違反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者才會被處罰,違反一般統計調查者,則不再加以處罰。基本國勢調查是指對國家人口、土地、資源、社會、經濟等,足以表徵國家整體基本情勢的調查;指定統計調查則是指編製政府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經中央主計機關審定並公布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