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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統計法」修正草案

  • 主辦單位

    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

  • 新聞聯絡人

    張瑛芬科長、鍾憶欣科長

  • 電話

    (02)2380-3521、(02)2380-3588

統計法從民國23年施行以來,歷經27年、36年及61年等3次修正,距離上次修正已45年。鑑於網路科技進展迅速,資料整合加值應用蔚為國際統計發展潮流,另隱私權意識高漲、詐騙案件頻仍之國內經社環境變遷,則影響統計調查之效率與品質。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優化統計調查環境,經參考主要國家統計法及衡酌國情,擬具「統計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今(2)日第3574次院會決議通過,「統計法」修正草案計27條,與現行條文比較,計修正15條,新增12條,刪除16條。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統計功能:隨網路科技進展迅速,大數據應用蔚為國際潮流,國內各項行政資料檔案(如財稅申報、健保、勞保、社福及戶籍等)如能在兼顧個資保護原則下,串接連結運用,將可產製優質公務統計數據,有利於支援施政決策、檢討計畫績效及增進財政效益,同時可取代或簡化部分統計調查,減輕行政及社會成本。因此,修正草案增訂主計機關(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為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向各機關要求提供行政資料;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應納入統計業務需求;另可由行政紀錄或其他調查取得資料者,不得舉辦調查。

二、優化統計調查環境:增訂統計調查類別,分級管理;對於規避、妨礙、拒絕及未依限據實答復基本國勢調查(人口、工業及服務業、農業等三大普查)或指定統計調查(陳示國家整體經社情勢之重要調查)者,得處罰鍰3千元至15萬元;至於一般統計調查則不受罰則約束。與現行規定相較,已考量強制罰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罰則法律位階提高,惟處罰範圍縮小(依現行統計法施行細則規定,未據實詳盡答復所有統計調查者,均依行政執行法處5千元至30萬元怠金)。

三、加強個別資料保密:增訂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作為統計以外用途之規範。並考量衡平性,增訂辦理統計業務人員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或違反個資保密等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理之規定;至於有其他失職行為者,亦可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律議處。

四、提升統計資料發布規範之效力: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本總處於90年參考國際貨幣基金(IMF)之「特殊資料發布標準(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簡稱SDDS)」,訂定「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SDDS僅規範各先進國家應定期發布重要財經統計,我國更擴大涵蓋重要社會統計。為提升統計資料發布規範之效力,修正草案增訂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管理法制位階及幅度較多數國家更為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