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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統計法」修正案

  • 主辦單位

    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

  • 新聞聯絡人

    張瑛芬科長、鍾憶欣科長

  • 電話

    (02)2380-3521、(02)2380-3588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優化統計調查環境,行政院主計總處經參考主要國家統計法及衡酌國情,擬具「統計法」修正草案,於今(29)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行政資料處理系統之統計功能:隨網路科技進展迅速,大數據應用蔚為國際潮流,國內各項行政資料檔案(如財稅申報、健保、勞保、社福及戶籍等)如能在兼顧個資保護原則下,串接連結運用,將可產製優質公務統計數據,有利於支援施政決策、檢討計畫績效及增進財政效益,同時可取代或簡化部分統計調查,減輕行政及社會成本。因此,修正草案增訂主計機關(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為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向各機關要求提供行政資料;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時,應納入統計業務需求。

二、優化統計調查環境:增訂統計調查類別(基本國勢調查、指定及一般統計調查),俾分級管理;考量處罰之合理性及有效性,依據法律原則,提高罰則法律位階,縮小處罰範圍,僅對於基本國勢調查(人口、工業及服務業、農業等三大普查)或指定統計調查(陳示國家整體經社情勢之重要調查)有規避、妨礙、拒絕或未依限據實答復情形者,經勸導無效後,才予處罰。

三、加強個別資料保密:增訂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作為統計以外用途之規範。並考量衡平性,增訂辦理統計業務人員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或違反個資保密等規定者,依相關法律(如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處理之規定;至於有其他失職行為者,亦可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律議處。

四、提升統計資料發布規範之效力: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本總處於90年參考國際貨幣基金(IMF)之「特殊資料發布標準(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簡稱SDDS)」,訂定「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報奉行政院核定實施,規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為提升統計資料發布規範之效力,將該等規定提升入法,並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