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統計法施行細則

  • 主辦單位

    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

  • 新聞聯絡人

    張瑛芬科長、鍾憶欣科長

  • 電話

    (02)2380-3521、(02)2380-3588

        配合統計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本(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及考量統計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統計法施行細則,自即日起施行,相關內容刊載於本總處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dgbas.gov.tw),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統計調查分級管理,明定指定統計調查應優先編列預算辦理,以及其新增及刪除之規定。

二、明定中央主計機關列管項目之資料編布機關,於資料發布前,不得公開揭露或暗示統計結果相關訊息。

三、增訂各機關建立或修改行政資料處理系統徵詢統計業務需求之相關程序,以及完成徵詢程序並處理相關意見者,所需經費始予核銷。

四、增訂跨機關索取資料之作業規範,包括資料索取機關應遵循事項,以及資料提供機關得限制或要求事項;另增訂地方政府主計機關為統計目的需要,得向中央各機關請求提供資料之規定。

五、明定「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供統計目的之用」及「書面同意」之意涵。

六、明定有本法第23條及第24條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