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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國際貿易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財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財政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貿易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228341

*傳  真: (02)23225250

*電子信箱: h3@mail.mof.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自100年7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ategoryCode=STAT_EXP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eb02.mof.gov.tw/njswww/webmain.aspx?sys=100&funid=defjsptg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279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以進出國境(包含臺、澎、金、馬)之貨物為限,海外售魚及港口售予非本國籍船機油品之收入亦併入出口值內。
  1. 進口:以進入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為限,但下列各項貨物不包括在內:
    1. 轉口、過境之貨物。

    2.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3. 我國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之自用物品。

    4. 旅客自用免稅行李。

    5. 暫時性進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例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實驗用品、進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

    6. 暫時性出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

    7.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8. 賠償、調換物品。

    9. 公私文件。

    10. 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11. 貨幣用黃金。

    12. 本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

    13. 扣押、退運、放棄或逾期未完成通關程序之貨物。

    14.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


  2. 出口:以離開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為限,包括本國籍漁船海外售魚,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 轉口、過境之貨物。

    2.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出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3. 出口至我駐外單位之公用或自用物品。

    4. 旅客自用行李。

    5. 暫時性出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例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實驗用品、出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

    6. 暫時性進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

    7. 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本國籍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燃油、物料及物品。

    8.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9. 賠償、調換物品。

    10. 公私文件。

    11. 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12.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

*統計標準時間:

各月進出口報單經海關放行並審核,以審核日列入。

*統計項目定義:

  1. 計價基礎: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F.O.B.)計算,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外幣匯率係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公布之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而以美元為單位之統計表,採單一匯率換算,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出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匯率之平均數換算編製。
  2. 出進口國別:出口貨物係以出口商所申報之最終目的地分列,進口貨物係按原產國分列。
  3. 復出口(外貨進口經簡易加工、轉售或因故退回之再出口)按最終目的地分列,復進口(國貨出口委外簡易加工或因故退回之再進口)按原產國分列。

*統計單位:

新臺幣百萬元;百萬美元。

*統計分類:

按貨品別、地區別及貿易結構別及行業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6個工作日(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1. 自民國95年1月起,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按聯合國2004年版「國際商品貿易統計:編製者手冊」(IMTS)之規範,出、進口統計均併計復出口、復進口,並回溯編修至民國60年,其中按國別分資料追溯至87年,按貨品別、貿易結構資料追溯至89年。

  2. 進、出口美元計價之換算匯率,原根據當月報關適用之買、賣匯率三旬平均數分別換算,依據IMTS規範,自民國103年起改以買賣匯率平均數之單一匯率換算;另復進口國家別統計亦由賣方國(地區)改為按原產國(地區)列計。

  3. 為符合IMTS國際規範,俾利於各國貿易統計資料之比較,自民國105年起貨品進出口統計改採一般貿易制度,即以「經濟領域」為「統計領域」,當貨品進出一國經濟領域時即列入統計,納計進出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非加工製造事業之貨物;自民國108年起就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為修理或維護之目的而進口及其後復出口之飛機引擎,予以排除;並回溯推估資料至民國90年。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於每月發布之「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新聞稿時,預告次月「海關進出口貿易值」之發布日期,並將「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上載於財政部統計處網頁,網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99→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或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07000000D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財政部統計處按月公布於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htmlList/103。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 由財政部關務署關務資訊組依據進出口報單按月提供有關資料,提送財政部統計處彙整編布。

  2. 資料編製方法詳載於財政部統計處網頁「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電子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每月按貨品別及國家(地區)別編布,可相互查核驗算出、進口貿易值是否相符。並可與財政部關務署統計室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檔交叉查核,以確保各項資料準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按月發布上月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資料,並按期於一個月後修正相關資料,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當年度資料除於次年2月進行年度調整,另於次年9月辦理全年修正,以符合海關作業實情,修正數見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詳電子媒體的網址3)。

七、其他事項

*備註: 2月及9月年修正不發布新聞稿及辦理記者會。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