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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國際貿易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財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海關進出口貿易量值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財政部關務署

*編製單位: 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25505500轉2815

*傳  真: (02)25578385

*電子信箱: sta@custom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進口貿易統計月報、出口貿易統計月報﹙自109年1月起停刊﹚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35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進、出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包括進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之貨物,及本國籍漁船在海外販售之水產品,簡稱「海外售魚」)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1. 進口:以進入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為限,但下列各項貨物不包括在內:
    1. 轉口、過境之貨物。

    2.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3. 我國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之自用物品。

    4. 旅客自用免稅行李。

    5. 暫時性進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例如展覽 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實驗用品、進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

    6. 暫時性出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

    7.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8. 賠償、調換物品。

    9. 公私文件。

    10. 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11. 貨幣用黃金。

    12. 本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

    13. 扣押、退運、放棄或逾期未完成通關程序之貨物。

    14.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
       
  2. 出口:離開我國經濟領域之貨物(含海外售魚),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 轉口、過境之貨物。

    2.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出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3. 出口至我駐外單位之公用或自用物品。

    4. 旅客自用行李。

    5. 暫時性出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例如展覽品、 遊藝團體服裝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實驗用品、出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

    6. 暫時性進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

    7. 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本國籍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燃油及物料、物品。

    8.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

    9. 賠償、調換物品。

    10. 公私文件。

    11. 流通之貨幣、有價證券等。

    12.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

  3. 復進口:係指國貨出口後因故退回,或國貨運往國外簡易加工未變更原產地再復運進口者,並於進口時完成海關復進口通關程序。

  4. 復出口:係指外貨進口後因故原貨復運出口,或經簡易加工未變更原產地再復運出口者。


*統計標準時間:

  1. 進口、復進口、出口、復出口報單經海關放行並審核,以審核日列入。

  2. 海外售魚資料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月份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 計價基礎:進口、復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出口、復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F.O.B.)計算。按美元計算者,外幣匯率採單一匯率換算,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出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匯率之平均數換算。

  2. 國家(地區)別:

    1. 進口(包括復進口)為貨物之生產國家(地區)。

    2. 出口(包括復出口)為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


 

*統計單位:

價值單位:新臺幣千元、美金千元。
重量單位:公斤、公噸。
數量單位:請參閱「計量單位」表

*統計分類:

  1. 係依照「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準,貨品分類號列如有增加或刪除,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為準。

  2.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依各該貨品所屬第1章至第97章之貨品分類號列合併統計。

  3. 另設統計專用貨品分類號列9899.00.00.00-6,代表特殊處理物品(包括進、出口未逾新臺幣5萬元之小額報單及其他零星特殊貨品)。
  4. 為統計發布需要,得設置含英文字母之統計專用號列。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初步值於財政部發布海關進出口貿易初步統計後1日公布、正式值約於50日公布(每年2月、9月因辦理年度資料更新作業延後5日) 。

*資料變革:

  1. 自95年起,進口與復進口併計為進口總值,出口與復出口併計為出口總值。

  2. 自103年起,進出口貿易統計價值按美元計算者,外幣匯率採單一匯率換算,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三旬對外公布之進出口貨物報關用美元對新臺幣折算匯率之平均數換算;復進口國﹙地區﹚別以生產國家﹙地區﹚別為準。

  3. 自105年起,調整統計範圍:

    1. 實施一般貿易制度﹙General Trade System﹚,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非加工製造事業﹙倉儲物流事業﹚貨物,由進入課稅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列進口貿易統計,改為進儲時即列進口貿易統計;進儲後復運出口,改為應列出口貿易統計。

    2. 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本國籍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燃油改為 免列出口貿易統計。

    3. 以外貨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非本國籍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物料、物品,改為應列出口貿易統計。

    4. 救濟物資改為應列進、出口貿易統計。

  4. 自108年起新增辦理年修正,於每年9月修正前一年度資料。

  5. 自108年起就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為修理或維護之目的而進口及其後復出口之飛機引擎,予以個別審查後排除列計,整合出口之維修用航材亦予排除,並為利資料銜接,回溯至103年1月資料﹙其中103至104年為一般貿易制度參考資料﹚。
  6. 自109年2月26日實施資訊保護措施,資訊保護範圍以統計專用代碼「資訊保護國別」與「實施資訊保護貨品」彙整公布。

  7. 自110年8月起,貿易統計皆發布原始國別,不再將部分國家(地區)予以彙整,歷史資料並回溯至92年,另進口同時公布「生產國別」為TW的資料,不再彙整於其他國家。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上載於財政部暨財政部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99、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02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按月將資料上載於網際網路同步發送,網址:https://www.mof.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財政部關務署根據海關進出口報關資料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之海外售魚資料統計。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依照各分類統計結果相互勾稽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