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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其他司法、犯罪及安全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
資料項目名稱: 公平交易案件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計室

*編製單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計室

*聯絡電話: (02)2351-7588 分機550

*傳  真: (02)2397-4973

*電子信箱: ftcac@ft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公平交易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54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本會收辦之檢舉案、申請聯合行為案、申報(請)結合案、請釋案、主動調查案,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各月一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檢舉案:係指檢舉人對於可能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情事,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或言詞(經作成紀錄或反映單)具體陳述事實,向本會具名檢舉或由他機關移來具名之檢舉案件。依處理結果分為:

1.行政處分:係指檢舉案件,經本會認定被檢舉對象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並製發處分書,或給予警示函者。

2.不處分:係指檢舉案件,被檢舉對象未被認定違反本會主管法規者。

3.停止審議:係指檢舉之事實,非屬本會主管業務、或依本會與他機關之協議移送他機關處理者、或其他程序不符之案件。
停止審議理由:a.刑事案件b.民事案件c.他機關職掌d.程序不符(例如反映單位撤回申訴或未依規定補送資料、無法與反映單位聯絡等)e.其他(無法歸入前4項者)。

4.併案:係指同一反映單位連續重複反映同一事實或不同反映單位反映同一事實,以併案處理者。

5.其他:包含「終止調查」、「行政處置」及無法歸入前1至4者。「終止調查」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28條規定,本會對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本會決定終止該案調查。「行政處置」係指檢舉案件,不立即作成處分決定,但對該行為有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虞,或雖不違法但影響交易秩序,本會對可特定之多數事業或個別事業實施行政指導等。

(二)申請聯合行為案: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及16條第2項規定,事業向本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延展許可期限及申請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之案件。依處理結果分為:

1.核准:係指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或延展許可期限或申請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報告,作成許可決定者。

2.駁回:係指申請聯合行為許可之案件或延展許可期限或申請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報告,就申請之事項作成駁回決定者。

3.部分核准:係指申請聯合行為許可之案件或延展許可期限或申請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討論或報告,就申請之事項作成部分許可部分駁回之決定者。

4.停止審議:係指申請之事實發生於公平交易法實施前,或案件處理結果無法按前3項歸類,且經簽准結案者。

(三)申請或申報結合案: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事業向本會提出申報結合之案件。依處理結果分為:

1.不禁止結合:係指申報結合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不禁止結合或不異議者。

2.禁止結合:係指申報結合之案件,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禁止結合者。

3.停止審議:係指申報單位之資料不齊備,經本會發補正通知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或案件處理結果無法按前2項歸類者。

4.併案:係指同一結合案之申請或申報人,分別提出結合申報,予以併案處理者;或同一申報人重複提出結合申請或申報,予以併案處理者。

(四)請釋案:係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民眾向本會申請解釋有關本會主管法規之案件,或政府單位函請鑑定有無適用本會主管法規之鑑定案。依處理結果分為:

1.解釋案:係指本會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一般民眾申請釋疑時,對於法律(本會主管法規)之執行所為有關法令涵義之闡明與分析者,經提委員會議討論作成解釋文者。

2.答詢案:

(1)係指可依循本會已作成之解釋案辦理,無須提委員會議審議,經簽奉核可依例釋復者,或請釋之疑義於法規上已明文規定或法規之文義已相當清楚且無爭議,無須再為闡釋,可逕依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函復辦理者。

(2)函復法院或檢察單位請求本會鑑定之案件。

3.停止審議:係指請釋案件之函詢內容,非本會主管業務,本會無權解釋者,或函詢內容模糊,經通知來文單位補充說明而未回復或不予置理者。

4.併案:係指同一申請釋示者連續重複申請同一案由或不同請釋者申請同一案由,以併案處理者。

(五)主動調查案:係指除檢舉案、申請聯合行為案、申請或申報結合案及請釋案以外,本會依職權主動對可能涉及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情事,依一定處理程序成立之調查案。包括本會主動立案調查者、立法委員質詢者、非具名檢舉者,及他機關移來非具名之檢舉案等均屬之。依處理結果分為:

1.行政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經本會認定被調查對象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並製發處分書,或給予警示函者件數。

2.不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被調查對象未被認定違反本會主管法規者。

3.停止調查:係指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經調查結果非本會職掌範圍或僅注意該事件發展,經簽報結案者。

4.併案:係指由不同機關移來相同案情或已有民眾檢舉而受併之案件。

5.其他:包含「終止調查」、「行政處置」及無法歸入前1至4者。「終止調查」係指依公平交易法第28條規定,本會對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本會決定終止該案調查。「行政處置」係指主動調查案件,不立即作成處分決定,但對該行為有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虞,或雖不違法但影響交易秩序,本會對可特定之多數事業或個別事業實施行政指導等。

(六)行政處分統計:

1.行政處分書(函):係指檢舉案及主動調查案,經本會認定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所製發處分書,或給予警示函之件數及家數。

2.處分罰鍰:係指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之案件所發出之行政處分書(函)中,處以罰鍰之件數、處分事業家數及罰鍰金額。

3.違法行為:係指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個資法者,按違法行為態樣別分。部分案件違法行為2種以上,因此違法行為件數加總與處分總件數不相等。


(七)服務中心服務項目統計:

1.本會主管法規解說:係指本會對親自前來服務中心或以電話洽詢本會主管法規之事業或民眾,提供有關本會主管法規之解說。

2.宣導資料提供:係指本會提供事業或民眾索取宣導資料之服務。

3.申請事項解說:係指本會對事業聯合行為申請、結合申報或多層次傳銷報備事宜,提供說明之服務。

4.反映案件受理:係指對親自前來或以電話申訴違反本會主管法規者,本會提供申訴程序之解說及案件之受理服務。

*統計單位:

件、家、新臺幣萬元、%

*統計分類:

按案件類別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0日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上載於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公開資訊「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62000000G)。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會公文製作與管理系統及處分案件管理系統之統計資料。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無。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