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監察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監察院
資料項目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理情形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監察院統計室
*編製單位:
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23413183ext461
*傳 真:
02-23945494
*電子信箱:
smchou@cy.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理情形
書刊,刊名:
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file/9143/27198/06460af0-5ac9-42d5-b65c-ab9d702490ba.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職人員向監察院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統計項目定義:
1.法定期間申報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之件數。
2.逾期申報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之件數。
3.就(到)職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4.代理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代理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職務者,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5.兼任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兼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職務者,應於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6.定期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應於每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申報期間,辦理定期申報。
7.變動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7條、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每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及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之變動情形,應辦理財產變動申報。
8.卸(離)職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9.解除代理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10.解除兼任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11.補正申報:係指受理申報機(構)認定申報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 項規定,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者。
12.更正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但原申報表不得抽換。
13.信託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之公職人員,將其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及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信託予信託業並申報,完成信託之財產,於每年定期申報及卸職時仍應申報。其他公職人員因其職務關係對特定財產具有特殊之利害關係者,經主管府、院核定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者,亦同。
14.新增信託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定,應辦理強制信託之公職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如有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辦理信託並申報。
15.信託指示通知: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應辦理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在信託契約期間,其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有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以書面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
16.信託契約內容變更申報:係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財產信託後其受託人變更或其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1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將變更情形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1.橫行科目:分為法定期間申報數、逾期申報數等2項。
2.縱列科目:按申報別分為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定期申報、變動申報、卸(離)職申報、解除代理申報、解除兼任申報、補正申報、更正申報、信託申報、新增信託申報、信託指示通知、信託契約內容變更申報等14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修訂統計項目。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監察院統計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送資料,於次年2月底前,將前一年全年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形,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相關項目統計,均經嚴密核對,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