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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監察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監察院
資料項目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監察院統計室

*編製單位: 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23413183ext461

*傳  真: 02-23945494

*電子信箱: smchou@cy.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

書刊,刊名: 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file/9143/27199/875b04ec-f2a5-4e28-bde2-4467dfa28094.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向監察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資料之案件經派查後,提出查核(調查)報告之案件,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止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迄上期底尚未審議通過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上期底累計未審議通過數。
(二)本期提出報告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派查案件已提出報告,並經核批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核(調查)報告案數。
(三)本期審議通過數:係指在統計標準時間內,已批核報告中,經提報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核(調查)報告案數。
1.申報有無不實查核(調查)案件: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 案件有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13條規定之情形。
(1)予以處罰: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 案件審議結果為故意申報不實、應信託之財產故意未予信託、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及前後年度財產有異常增加者,而予以處罰之案件。
(2)不予處罰: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 案件審議結果為無申報不實、非故意申報不實、應信託之財產非故意未予信託、非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及前後年度財產無異常增加者,而毋庸處罰之案件,或免予處罰之案件。
(3)其他:係指因申報人死亡或經司法判決確定解職等原因停止查核(調查),或不屬於以上(1)至(2)項者。
2.逾期查核案件: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查核案件有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1)予以處罰: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查核案件審議結果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而予以處罰之案件。
(2)不予處罰: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查核案件審議結果為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及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而毋庸處罰之案件,或免予處罰之案件。
(3)其他:係指因申報人死亡或經司法判決確定解職等原因停止查核(調查),或不屬於以上(1)至(2)項者。
3.其他:係指提報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核(調查) 案件,不屬於以上1至2項者,如受查詢或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資料及資訊提供、對於申報之資料提供不正當目的使用或委託人及法定代理人處分信託財產有無違反規定等查核案件。
(四)迄本期底尚未審議通過數:迄上期底累計未審議通過數加本期提出報告數扣除本期審議通過數。

*統計單位:

案。

*統計分類:

分為迄上期底尚未審議通過數、本期提出報告數、本期審議通過數、迄本期底尚未審議通過數等4項。本期審議通過數又分為申報有無不實查核(調查)案件、逾期查核案件及其他等3目,其中申報有無不實查核(調查)案件、逾期查核案件均再細分為予以處罰、不予處罰及其他3欄。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修訂統計項目。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監察院統計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所送資料,於次年2月底前,將前一年各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相關項目統計,均經嚴密核對且細項之和等於合計數,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