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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公務人員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銓敘部
資料項目名稱: 公務人員銓敘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銓敘部

*編製單位: 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82366836

*傳  真: (02)82366832

*電子信箱: whjune@moc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銓敘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cs.gov.tw/pages/law_list.aspx?node=449&secennode=1960&index=1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銓敘業務:統計範圍為銓敘部辦理之銓敘業務(包含公務人員銓敘審查案、公務人員考績、退休、撫卹、人事管理機構數);統計對象為送審公務人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12月31日為準,動態資料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合格實授: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或施行後,經依各種法律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而言。
2.先予試用:指公務人員於初任各官等職務時,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定之資格,但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之規定,應先予試用6個月。
3.准予登記:指派用人員經依原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查合格,為與具有任用資格人員有所區別,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銓敘審定結果為「准予登記」。
4.准予權理:指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之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以較低職等權理高二職等以內職務者而言。
5.自願退休:(1)自願退休:指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者,或任職滿25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2)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出具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所稱之末期病人證明。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3)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50歲。(4)具原住民身分者,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5)彈性自願退休: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彈性自願退休: 任職滿20年。 任職滿10年而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且年滿55歲。6.屆齡退休:指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惟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年齡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55歲。7.命令退休:(1)一般命令退休: 任職滿5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A.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B.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a. 繳有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b.出具罹患第3期以上之惡性腫瘤證明。 服務機關依上述 .B.a.之情形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2)因公命令退休:因執行職務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者,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8.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9.月退休金:分為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二種,其得支領條件分為(1)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者,任職滿15年。(2)自願退休者: 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年滿60歲。B.任職年資滿30年且年滿55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於110年退休者,應年滿60歲,其後年1年提高1歲,至115年1月1日以後為65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者,以任職滿15年、年滿55歲為條件。 依前開自願退休(2)所定身心障礙或傷病條件退休者,以任職滿15年、年滿55歲為條件 。 依前開自願退休(4)原住民身分退休者,以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為條件。(3)彈性自願退休者, 其任職滿20年,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歲。 其任職滿15年而未滿20年,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且任職年資超過15年,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歲。10.資遣:指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報送權責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3)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統計單位:

機關數:個;
公務人員人數:人;
人事異動:人次;
平均年齡:歲;
平均年資:年。

*統計分類:

按官等、性別、教育程度、年齡、年資、考試種類、銓敘狀況、機關性質、機關層級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個月

*資料變革:

民國89年以前資料來源,係由各機關人事機構填送之人事業務查報表彙總而成,包含行政機關(含衛生醫療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教職員等;90年起資料來源為銓敘部所建「全國公務人力資料庫」,惟國家安全局因機關性質特殊,不納入該資料庫之建檔對象。另因公立學校教師毋須經銓敘審定,其人事制度亦迥異於一般公務人員,故自90年起之資料即不再將校長及教師納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於本部網站預告資料發布日期,網址:http://www.mocs.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來源為銓敘部銓審資料檔、考績資料檔、退休撫卹資料檔。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運用電腦程式進行檢誤,對於異常資料再請各相關機關補正。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