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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人力資源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勞動力、就業人數、失業人數、非勞動力、失業率、勞動力參與率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人力調查科

*聯絡電話: (02)2380-3600

*傳  真: (02)2380-3624

*電子信箱: mpw.stat@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人力資源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7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不含金門縣、連江縣)戶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人口(武裝勞動力與監管人口除外)。

*統計標準時間:

以各月含15日之一週為資料標準週,而於資料標準週次週查填標準週內發生之事件。

*統計項目定義:

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勞動力參與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失業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

*統計單位:

勞動力、就業者、失業者、非勞動力:千人;
勞動力參與率、失業率:%

*統計分類:

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職業、從業身分、失業原因、未參與勞動原因與地區別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配合社經環境變遷及產業結構轉變,行政院主計總處定期檢討修訂行業、職業標準分類,人力資源調查之行業及職業,均依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職業標準分類歸類統計;95年7月針對勞動、退休及在學等狀況進行問項增修; 108年1月起增修接受職業訓練狀況、工時未達35小時及失業者離開上次工作之原因;109年1月起新增在學或肄業者之前最高學歷;111年6月起新增非勞動力在過去4週(1個月)內尋職情形。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22日發布(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並於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發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本總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抽樣設計:本調查採分層二階段隨機抽樣法(Stratified two-stage random sampling method),第一階段樣本單位為村里,第二階段樣本單位為戶,每月調查約2.1萬戶(約5.5萬人),抽出率約2.4‰,按人口比率與相關變數之變異分配各縣市逐月辦理訪查。樣本係採輪換方式,每一樣本戶須連續查填2個月,隔年同期再查填2次,共查填4次。 調查方式:兼採派員面訪與電話訪問方式,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遴選調查員擔任,或由受訪者自行上網填報。 估計方法:調查所得之各項資料採不偏估計法推計,並分別按臺灣地區20個縣市內性別及年齡組別之戶籍人口修正。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調查資料品質,除由審核員詳予審查外,並運用電腦程式檢核相關問項合理性,對於異常資料再以電話複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自111年2月(發布111年1月資料)起,有關行業別資料之統計應用第11次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自100年2月(發布100年1月資料)起,有關職業別資料之統計改按第6次修訂之職業標準分類歸類。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