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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消費者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消費者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60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michelle@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家庭為消費需要,所購買商品及服務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新鮮蔬果、水產品等每旬逢2、5、8日之事實為準,餘為每旬逢5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灣地區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1. (一)指數基期:110年平均=100。
  2.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除編算總指數外,下分7個大類,40個中類、62個小類及368個項目群指數。

(二)特殊分類:

  1.商品性質別分類:分商品類及服務類2個大類,其下分14個中類指數。

  2.購買頻度別分類:分「每月至少購買1次」、「每季(不含每月)至少購買1次」及「每季購買不到1次」3種頻度別指數。

  3.所得層級別:分低(可支配所得最低20%家庭)、中(可支配所得中間60%家庭)、高(可支配所得最高20%家庭)等3種所得層級別指數。

  4.高齡家庭:指「戶內人口皆為65歲以上」之家庭別按年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1. (一)民國43年行政院主計處(現主計總處)應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之建議,會同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及經濟部,邀請統計專家與經濟學者集會研討,決定將臺灣省各重要市鎮零售物價指數暨公務員生活費指數,合併改編為「臺灣省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一面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舉辦民國43年至44年之臺灣省各縣市薪資階級家計調查,作為權數資料之依據;一面由縣市增查各項零售物品價格,籌劃改編,並於47年7至12月試編半年,計選取商品150項,內容分為食物、衣著、居住、交通通訊、醫藥保健、教養娛樂暨什項等7大類,計算公式採用加權總值式,結果尚稱完妥,於48年1月起正式編布,是為本指數之編布由來。
  2. (二)民國52年,行政院主計處鑒於國內經濟發展甚為快速,國民生活水準逐年提高,原編指數已不能肆應經濟結構與消費型態之變遷,乃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研訂改進方案,送行政院統計制度改進工作小組研討修正通過,並自56年1月起試編一年,57年1月正式編布,以替代舊編指數,其編布事宜,比照躉售物價指數查編辦法,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會同辦理。
  3. (三)民國60年為配合躉售物價指數,採用同一基期,以便於比較,並求指數更為正確與完備,由行政院主計處重予改編,併與躉售物價指數同時發布。民國63年因經濟迅速發展,消費型態改變,再擴充商品項目,增加中、小分類,改以60年為基期,自64年1月正式編布。嗣後逢民國0及5之年即更換基期,並隨當時經濟發展及家庭消費型態,擴充查價項目,以提高指數代表性。
  4. (四)70年基期起,擴大查價地區,編布「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48年至69年資料以「臺灣地區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
  5. (五)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其後各基期改編均採點銜接法。
  6. (六)隨經社環境發展、交通建設日趨完善、國內一日生活圈已漸成型,加以都市化程度逐年提高,因此自95年基期起,調整消費者物價查價地區,不再區分都市與鄉村,並自97年2月起停編「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98年起,各縣市各查價項目群內之樣本平均價比(elementary aggregates)採幾何平均計算;100年2月(資料時間自97年1月)起,編布低(可支配所得最低20%家庭)、中(可支配所得中間60%家庭)、高(可支配所得最高20%家庭)3種所得層級別消費者物價指數。
  7. (七)100年基期起,增編按購買頻度別分類,並公布項目群指數。
  8. (八)鑑於國內經濟型態及消費結構快速變化,105年基期起,項目權數由每5年改為按年變更,並以每年12月為銜接點銜接歷史資料;惟仍維持每5年檢討分類架構及查價項目。
  9. (九)112年CPI查價項目權數原應採110年家庭消費結構,惟該年消費結構受COVID-19疫情干擾大幅改變,考量111年第3季起隨防疫管制陸續鬆綁,消費已漸回常軌,112年消費結構將與110年明顯不同,故以108-110年3年平均消費結構攤配;113年CPI查價項目權數採111年第4季至112年第3季之支出結構。
  10. (十)自110年基期起按年編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並於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 (一)編製方法:
  1. 1.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蔬菜及水果兩類除外)採用拉氏公式計算,各大、中、小類權數均予按年更新,項目中除蔬菜及水果項目外,權數亦為按年更新。蔬菜及水果兩類指數採按月變動權數編算,在類權數固定下,各項目之各月權數依據近3年各月平均銷售值計算而呈逐月變動;項目權數均按年變更。
  2.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更換花色處理: 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缺貨缺價)前1計算期價格)×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1. (二)資料來源:
  1. 1.查價地區: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新竹市、基隆市、嘉義市9個主要都會區及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8個次要都會區為查價地區。
  2. 2.查價日期:視商品性質而定,須自行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之直轄市(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每月查5次(上旬及下旬各查2次、中旬查1次)或15次(每旬逢2及8各查2次、逢5查1次),其餘主要都會區每月查價3次(每旬逢5之日)或9次(每旬逢2、5、8之日),宜蘭縣等8個查價縣每月查價1次(每月15日)或3次(每旬逢5之日);另新竹縣、彰化縣及嘉義縣僅查房租。
  3. 3.查價單位:各查價地區之當地縣(市)政府主計處。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