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躉售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躉售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56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aking@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國產內銷品離開生產場所之出廠價格及進口品
之進口價格、出口品之出口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每月最接近20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灣地區國內生產廠商及進口商和出口商第一次交易之
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一)指數基期:105年平均=100。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 除總指數外,下分4個大類,30個中類,
81個小類及96個細類之分類指數。
(二)特殊分類:
1. 加工階段別分類:除內銷品(國產內銷品加進口品)
總指數外,下分3個大類、6個中類、8個小類、10個
細類指數。
2.內外銷別分類:分內銷品及出口品物價總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一)躉售物價指數之查編創始於民國35年2月,由前臺灣行政長官
公署統計室在臺北市選定50項商品,以民國26年上半年為基
期,採簡單幾何平均公式編算指數,稱為臺北市躉售物價指
數;民國38年6月15日幣制改革,復增編當日及39年上半年為
基期之物價指數各一種,仍稱為臺北市躉售物價指數;民國
43年,將原有50項商品更換13項,編製41年為基期之物價指
數;46年改以45年臺灣各項物品供給量為權數,計算公式改
用拉氏公式;56年7月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自57年元月起,
由臺灣省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合編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
至民國59年間為避免聯合編製聯繫之困難,由行政院主計總
處統一辦理,更換以55年為基期,改採臺灣地區各項商品交
易值為權數,嗣後為配合經濟發展中生產結構之變化,每逢
民國0或5之年更換基期,並視當時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分類及
查價項目。
(二)80年以前係派員調查大、中、小盤商之批發價格,80年基期
改編,查價階段明定為生產者之出廠價格,改為通訊調查,
並直接納入進出口物價項目。
(三)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
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
(四)95年基期因居住用房屋租金物價指數與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
數資料來源相同,兩者走勢相似;加上營業用指數係由稅捐
處負責查價,民眾常以為係稅捐單位查稅手法,配合意願甚
低,遂自97年2月起停編「房屋租金價格指數」;另因近年來
國民所得統計另參採躉售物價指數、服務業價格指數、消費
者物價指數等細項資料,估算行業別平減指數,遂自99年2月
起停編「行業別中間投入-產出物價指數」。
(五)105年基期起,鑑於產業結構與產品更迭快速,為更適切反映
國內產銷情勢變遷,改以逢民國年尾數為0、3、5及8之年份
進行更換基期作業。
(六)108年基期指數計算沿用點銜接方式,以109年12月為銜接點,
於110年2月(資料時間110年1月)正式公布。另WPI國產品
(合併國產內銷品及出口品)與生產者物價指數(Producer Price
Index, PPI,自資料時間110年1月起公布)之範疇過於近似,資
料僅公布至110年12月為止。
(七)躉售物價指數係由國產內銷、出口、進口品三項物價指數加權
而得,包含國產品銷售價及進口品價格的變動,夾雜企業產出與投
入價格變化資訊,經濟意義不甚明確,易被誤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遂自資料時間110年1月起按月編布經濟意義明確之生產者物價指
數(衡量國內生產者所生產產品離開生產場所時的價格變動情形),
且主要國家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後均停編躉售物價指數,行政院
主計總處亦將自資料時間112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
(八) 考量部分使用者表示仍有業管法規引用、合約價款調整或業務參考
等使用躉售物價指數之需求,為方便使用者於相關法規或合約完
成修訂前參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就生產者物價指數(包括國產內
銷及出口品)及進口物價指數之查價項目及權數資料,另編與原躉售
物價指數涵蓋範圍相同之「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1.編布期間:112年1月至114年12月(資料時間)。
2.發布週期及日期:與每月物價變動概況同時發布。
3.發布形式:於「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物價指數>統計表」網頁刊布「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總指數。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並於
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編製方法:
1. 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蔬菜及水果兩類除外)採用拉氏公式
計算,各大、中、小及細類權數均予固定,項目中除蔬菜
及水果項目外,權數亦為固定。蔬菜及水果兩類指數採按月變
動權數編算,在類權數固定下,各項目之權數依據106~108年
各月平均銷售值計算而呈逐月變動。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處理: 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
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
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
÷ 原查商品缺貨缺價時前1計算期價格)
× 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二)資料來源:
1.查價方式:國產內銷品除農、林、漁、牧產品採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調查之價格資料外,餘採通訊調查或網路填報方式,
由選定之國內廠商按月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填報,進、出口品則直
接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進、出口物價之價格資料。
2.查價基準: 各月最接近20日之實際淨出廠價格(不包括運費及營
業稅,亦扣除折讓、贈品、折扣及補貼等),如無交易時,以最
近行情代替或沿用上月價格。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
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一)45年以前為臺北市資料,80年以前價格為批發價格,80年(含)
以後價格為出廠價格。
(二)105年基期起,基期改編週期由每5年縮短為2-3年,並檢討分類與
查價項目;另自資料時間111年1月起,停編WPI國產品。
(三)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
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自112年1月(資料時間)起停編。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