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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躉售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躉售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56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aking@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國產內銷品離開生產場所之出廠價格及進口品
之進口價格、出口品之出口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每月最接近20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灣地區國內生產廠商及進口商和出口商第一次交易之

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一)指數基期:105年平均=100。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 除總指數外,下分4個大類,30個中類,

  81個小類及96個細類之分類指數。

(二)特殊分類:

  1. 加工階段別分類:除內銷品(國產內銷品加進口品)

   總指數外,下分3個大類、6個中類、8個小類、10個

   細類指數。

  2.內外銷別分類:分內銷品及出口品物價總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一)躉售物價指數之查編創始於民國35年2月,由前臺灣行政長官

  公署統計室在臺北市選定50項商品,以民國26年上半年為基

  期,採簡單幾何平均公式編算指數,稱為臺北市躉售物價指

  數;民國38年6月15日幣制改革,復增編當日及39年上半年為

  基期之物價指數各一種,仍稱為臺北市躉售物價指數;民國

  43年,將原有50項商品更換13項,編製41年為基期之物價指

  數;46年改以45年臺灣各項物品供給量為權數,計算公式改

  用拉氏公式;56年7月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自57年元月起,

  由臺灣省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合編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

  至民國59年間為避免聯合編製聯繫之困難,由行政院主計總

  處統一辦理,更換以55年為基期,改採臺灣地區各項商品交

  易值為權數,嗣後為配合經濟發展中生產結構之變化,每逢

  民國0或5之年更換基期,並視當時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分類及

  查價項目。

(二)80年以前係派員調查大、中、小盤商之批發價格,80年基期

  改編,查價階段明定為生產者之出廠價格,改為通訊調查,

  並直接納入進出口物價項目。

(三)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

  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

(四)95年基期因居住用房屋租金物價指數與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

  數資料來源相同,兩者走勢相似;加上營業用指數係由稅捐

  處負責查價,民眾常以為係稅捐單位查稅手法,配合意願甚

  低,遂自97年2月起停編「房屋租金價格指數」;另因近年來

  國民所得統計另參採躉售物價指數、服務業價格指數、消費

  者物價指數等細項資料,估算行業別平減指數,遂自99年2月

  起停編「行業別中間投入-產出物價指數」。

(五)105年基期起,鑑於產業結構與產品更迭快速,為更適切反映

  國內產銷情勢變遷,改以逢民國年尾數為0、3、5及8之年份

  進行更換基期作業。

(六)108年基期指數計算沿用點銜接方式,以109年12月為銜接點,

  於110年2月(資料時間110年1月)正式公布。另WPI國產品

  (合併國產內銷品及出口品)與生產者物價指數(Producer Price

  Index, PPI,自資料時間110年1月起公布)之範疇過於近似,資

  料僅公布至110年12月為止。

(七)躉售物價指數係由國產內銷、出口、進口品三項物價指數加權

  而得,包含國產品銷售價及進口品價格的變動,夾雜企業產出與投

  入價格變化資訊,經濟意義不甚明確,易被誤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遂自資料時間110年1月起按月編布經濟意義明確之生產者物價指

  數(衡量國內生產者所生產產品離開生產場所時的價格變動情形),

  且主要國家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後均停編躉售物價指數,行政院

  主計總處亦將自資料時間112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

(八) 考量部分使用者表示仍有業管法規引用、合約價款調整或業務參考

  等使用躉售物價指數之需求,為方便使用者於相關法規或合約完

  成修訂前參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就生產者物價指數(包括國產內

  銷及出口品)及進口物價指數之查價項目及權數資料,另編與原躉售

  物價指數涵蓋範圍相同之「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1.編布期間:112年1月至114年12月(資料時間)。

  2.發布週期及日期:與每月物價變動概況同時發布。

  3.發布形式:於「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

   物價指數>統計表」網頁刊布「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總指數。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並於
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編製方法:

  1. 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蔬菜及水果兩類除外)採用拉氏公式

   計算,各大、中、小及細類權數均予固定,項目中除蔬菜

   及水果項目外,權數亦為固定。蔬菜及水果兩類指數採按月變

   動權數編算,在類權數固定下,各項目之權數依據106~108年

   各月平均銷售值計算而呈逐月變動。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處理: 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

   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

   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

           ÷ 原查商品缺貨缺價時前1計算期價格)

           × 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二)資料來源:

  1.查價方式:國產內銷品除農、林、漁、牧產品採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調查之價格資料外,餘採通訊調查或網路填報方式,

   由選定之國內廠商按月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填報,進、出口品則直

   接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進、出口物價之價格資料。

  2.查價基準: 各月最接近20日之實際淨出廠價格(不包括運費及營

   業稅,亦扣除折讓、贈品、折扣及補貼等),如無交易時,以最

   近行情代替或沿用上月價格。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
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一)45年以前為臺北市資料,80年以前價格為批發價格,80年(含)

  以後價格為出廠價格。

(二)105年基期起,基期改編週期由每5年縮短為2-3年,並檢討分類與

  查價項目;另自資料時間111年1月起,停編WPI國產品。

(三)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

  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自112年1月(資料時間)起停編。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