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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進出口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進、出口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55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ccp@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閩地區進(出)口廠商進(出)口商品之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每月最接近20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閩地區進(出)口商品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1. (一)指數基期:110年平均=100。
  2.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

  1.進口物價指數:除總指數外,下分18個類,66個章,1個節指數,其中發布者為16個類、47個章及1個節指數。

  2.出口物價指數:除總指數外,下分16個類,56個章,1個節指數,其中發布者為15個類、37個章及1個節指數。

(二)特殊分類:用途別分類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1. (一)民國42年10月,為調度外匯及核定進出口配額,臺灣銀行曾就進出口商品中,選取重要項目,以國內市場批發價或產地價格,編算臺灣進口貨價格指數及臺灣出口貨價格指數,供為參考。嗣因機構權責變遷,主編單位曾多次改變,至58年,由經濟部國貿局接辦,其編製方法仍沿舊習。至63年,因查編技術及管理等問題而停編,並建議由行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另行編布。行政院主計處鑑於經濟迅速成長,對外貿易大幅增加,進出口物價指數日益重要,乃應經濟部國貿局以及各方需求,蒐集國內外有關資料,研究籌劃,並於66年著手試編,歷時一年餘完成,經邀專家學者反覆審議,認為試編結果良好,乃自67年9月起正式編布。
  2. (二)嗣後為配合經濟發展、貿易結構改變,每逢民國0或5之年更換基期,並重新檢討分類架構、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
  3. (三)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其後各基期改編均採點銜接法。
  4. (四)基本分類原參考「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訂定,但隨該分類標準停止適用,100年基期遂參採國際貨幣基金(IMF)進出口物價指數編算手冊之分類建議及美國進出口物價指數分類方式,基本分類改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HS)分類,俾利國際比較。
  5. (五)105年基期起,進出口物價統計涉及外幣報價部分,以及美元與新台幣匯率之轉換,將依最新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概念及定義》與IMF《進出口物價指數手冊》等國際規範建議,採買賣匯率中間點為單一折算基礎,另配合財政部出口貨品貿易停編部門別結構,進出口物價亦同步停編部門別分類;另鑑於產業結構與產品更迭快速,為更適切反映國內產銷情勢變遷,基期改編週期由每5年縮短為2-3年,並檢討分類架構、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
  6. (六)110年基期以111年12月為銜接點,於112年2月(資料時間112年1月)公布。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並於新聞稿中註明下次資料公布日期;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 (一)編製方法:
  1. 1.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採用拉氏公式計算,各類、章權數均予固定。
  2.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更換花色處理: 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 原查商品(缺貨缺價)前1計算期價格)× 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1. (二)資料來源:
  1. 1.查價方式:採通訊調查法或網路填報方式,由選定之進出口商按月向本總處填報。
  2. 2.查價基準:進口商品調查CIF價格,出口商品調查FOB價格為原則,以各月最接近20日之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如無交易,則以最近行情代替或沿用上月價格。
  3. 3.計價幣別:商品以契約貨幣報價,按每月新台幣對契約幣值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匯率計價(進出口物價指數按月採用銀行買賣中間點之每日平均匯率)。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