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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編製
發布部會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資料項目名稱: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物價統計科

*聯絡電話: (02)2380-3450

*傳  真: (02)2380-3465

*電子信箱: nick@dgbas.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物價統計月報(自96年2月起停印紙本)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stat.gov.tw/cl.aspx?n=2663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營造工程投入材料及勞務之價格。

*統計標準時間:

材料類以每月4、14、24日之事實為準,勞務類以每月15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臺灣地區營造工程投入材料及勞務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

*統計單位:

(一)指數基期:110年平均=100。

(二)漲跌率:%。

*統計分類:

(一)基本分類: 除總指數外,下分材料及勞務2個大類,以及12個中類指數。

(二)特殊分類:依工程性質分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分類指數,其中建築工程下分鋼骨構造(SS)、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及鋼筋混凝土造(RC)3類指數,另土木工程下分「公路」、「橋梁」、「自來水」、「下水道」及「治水(含水土保持及河川整治)」5類指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當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

*資料變革:

  1. (一)為衡量整體營造工程價格變動狀況,提供調整工程價款之適當指數,行政院主計處(現為主計總處)於79年6月組成專案小組,研究「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查編方式,並自80年1月起試編,同年7月正式編布。
  2. (二)嗣後為配合指數基期改編及反映營造工程成本結構變化,每逢民國0或5年改換基期,並檢討分類架構、查價項目及權數結構。
  3. (三)85年基期改編,指數改採點銜接法,以86年12月為銜接點,已發布指數不再重新計算,其後各基期改編均採點銜接法。
  4. (四)100年基期起,僅編布「公路」、「橋梁」、「自來水」、「下水道」及「治水(含水土保持及河川整治工程)」等5類常見工程,惟為顧及使用者權益,原95年基期「隧道」及「港灣」工程續編至102年12月。
  5. (五)110年基期指數以111年12月為銜接點,於112年2月(資料時間112年1月)公布。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發布(如遇春節、較長連假或特殊情況,將酌予調整);全年各月發布日期詳見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Dept=452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同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及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https://www.stat.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 (一)編製方法:
  1. 1.指數公式:總指數與類指數採用拉氏公式計算,各類及項目權數均予固定。
  2. 2.年指數: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
  3. 3.查價項目缺貨缺價之更換花色處理:改查性質相類似之新花色牌號價格,並以漲跌率推算其基期價格,估算方法如下:新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基期價格÷原查商品(缺貨缺價)前1計算期價格)×新查商品前1計算期價格
  1. (二)資料來源:
  1. 1.查價方式:兼採實地及電話調查。
  2. 2.查價基準:以查價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如無交易,則以最近行情代替或沿用價格。
  3. 3.查價對象:
  4. (1)材料類: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之大型營建材料供應商。
  5. (2)勞務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新北市、臺北市與高雄市政府工程相關單位,及民間大型工程發包廠商與機具租賃廠商。
  6. 4.查價日期:
  7. (1)材料類:價格敏感之重要資材每月查價3次,查價日為每旬逢4之日,餘每月查價1次,查價日為每月14日。
  8. (2)勞務類:每月15日查價一次。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年指數為各月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取2位小數);類指數為項目價比加權平均。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由於受查者延誤或更正報價,本指數所載資料於公布後3個月內均可能修正,另配合基期改編,回溯修正歷史數列資料。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