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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林業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農業部
資料項目名稱: 林業(伐木業)生產成本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編製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森林產業組

*聯絡電話: (02)2351-5441轉519

*傳  真: (02)2351-0943

*電子信箱: tfb73@forest.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臺閩地區林業(伐木業)生產成本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forest.gov.tw/0000575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凡有砍伐木竹之伐木業者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所有權別:指森林主產物之所有權屬,如國有、公有、私有。
(二)生產量值:對於公開標售者,依標售量填列,自行砍伐出售者,按實際銷售量值(總售價以市價估算)填列。
(三)生產費用,按實際情形估列之:
1、立木價金:按得標或承購總金額=(林產物總售價/(1+利潤率+資金利率))-生產費。
2、伐木造材費:鏈鋸、手鋸等伐木造材費用。
3、集材費:人力集材、機械集材費用。
4、運費:包括(1)火車;(2)汽車;(3)其他等搬運費。
5、開設林道費:臺車路、鐵牛車路、卡車路等開設費。
6、設施折舊及維護費:包括索道、卡車路、鐵牛車路等設施折舊及維護費。
7、管理費(薪資):即作業現場管理所需人事費用,包括僱用現場負責人及職員薪資。
8、稅金:即業商應繳稅捐。
9、利息:按應付利息數額填列。
10、其他:凡不屬上項所列之支出均列本項。

*統計單位:

立方公尺、支、元

*統計分類:

依生產量值、生產費用分類,按所有別、機關別統計之。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個月

*資料變革:

民國八十八年本署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改隸農業部,故民國八十七年(含)以前本資料僅為台灣省之統計資料,八十八年起至九十八年係含台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之台灣地區統計資料。自九十九年起,為發布全國林業統計資料,除台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外,增列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台閩地區統計資料。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農業部每年更新之預告統計資料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19000000G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農業部統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署所屬各分署、各林業有關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各縣政府民政局造送資料予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統計資料由各編報機關業務及主計單位初核、本署主計室及業務單位作相關欄位及實務面勾稽審核無誤後始發布。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