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勞動條件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勞動部
資料項目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統計[含提繳單位數、人數、應計提繳金額及墊償單位、人數、金額]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編製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聯絡電話:
(02)23961266轉2746
*傳 真:
(02)23223069
*電子信箱:
15632@ms.bl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單位及人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應計提繳金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平均提繳工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單位、人數及金額。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bli.gov.tw/0013086.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一)提繳單位、人數: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單位及人數,均為統計對象。
(二)應計提繳金額: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提繳單位雇主應提繳墊償基金數額,均為統計對象。
(三)墊償單位、人數及金額: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提繳單位、人數:每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應計提繳金額、平均提繳工資、墊償單位、人數及金額: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提繳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各業並已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
(二)提繳人數:受僱於上項提繳單位之被保險人。
(三)應計提繳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計算之提繳金額。
(四)提繳工資: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報之薪資。
(五)墊償單位數:受僱於提繳單位之勞工因僱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單位數。
(六)墊償人數:受僱於提繳單位之勞工因僱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人數。
(七)墊償金額:受僱於提繳單位之勞工因僱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金額。
*統計單位:
(一)提繳、墊償單位:個。
(二)提繳、墊償人數:人。
(三)平均提繳工資、應計提繳金額、墊償金額:元。
*統計分類:
(一)提繳單位、人數、應計提繳金額、平均提繳工資:行業、地區、類別。
(二)墊償單位、人數及金額:墊償種類、行業、地區、墊償原因。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個月
*資料變革:
(一)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歸納統計,91年依據第7次、99年依據第8次、102年依據第9次、105年依據第10次修訂、110年依據第11次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統計。
(二) 依據104年2月6日修正生效之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種類除積欠工資外,增加退休金及資遣費。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預告全年各月資料發布日期,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17000000J。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報表報送勞動部統計處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等單位;另可於本部勞工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查得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提繳單位、人數、應計提繳金額、平均提繳工資:根據適用勞動基準法各行業之各投保單位每月所送勞工加退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於次月更新被保險人資料檔後,以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二)墊償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根據提繳單位於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事故發生後,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於核准付款後,以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依不同複分類編製之報表,其總數及各相關統計項目資料數據須一致。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