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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社會保險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勞動部
資料項目名稱: 勞工保險統計[含投保單位數、人數、應計保險費及實計保險給付]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編製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聯絡電話: (02)23961266轉2746

*傳  真: (02)23223069

*電子信箱: 15632@ms.bl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及人數;勞工保險應計保險費;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數;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一次給付);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年金給付)。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bli.gov.tw/0013086.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凡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團體及其員工均為統計對象。

(二)應計保險費:凡參加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均為統計對象。

(三)實計保險給付: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普通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每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應計保險費、平均投保薪資、實計保險給付: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加保之投保單位。

(二)投保人數: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

(三)應計保險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2項規定計算之普通事故保險費金額。

(四)實計保險給付件數: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件數。

(五)實計保險給付件數(一次給付):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一次給付件數。

(六)實計保險給付人數(年金給付):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年金給付人數。

(七)實計保險給付首發人數(年金給付):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年金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首次給付人數。

(八)實計保險給付金額: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金額。

(九)實計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普通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保險給付,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 計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給付方式分為一次給付及年金給付。

(十)生育給付: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一)傷病給付: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二)失能給付:含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失能差額金,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63條之1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三)老年給付:含老年年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老年差額金、老年一次金,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3條之1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四)死亡給付:含遺屬年金、死亡一次金、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指合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63條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五)國併勞:指合於國民年金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按月支付者。

*統計單位:

(一)投保單位:個。

(二)投保人數:人。

(三)應計保險費、平均投保薪資、給付金額:元。

(四)給付件數:件。

(五)給付人數、首發:人。

*統計分類:

(一)投保單位及人數:類別、地區、行業、規模。

(二)應計保險費:類別、地區、行業。

(三)平均投保薪資:類別、行業。

(四)被保險人數:類別、行業、月投保薪資、年齡組別、性別。

(五)實計保險給付:給付種類、地區、類別、行業。

(六)實計保險給付(一次給付):給付種類、地區、類別、行業、年齡組別、性別。

(七)實計保險給付(年金給付):給付種類、地區、類別、行業、年齡組別、性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個月

*資料變革:

(一)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歸納統計,91年依據第7次、99年依據第8次、102年依據第9次、105年依據第10次修訂、110年依據第11次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統計。

(二)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實計保險給付包括現金給付及醫療給付,84年3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醫療保險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則由勞工保險局委託該局辦理,勞工保險實計保險給付包含現金給付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普通事故現金給付有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職業災害現金給付則包括傷病、殘廢、死亡、失蹤津貼;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則包括住院給付、門診給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三)98年1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施行,開辦勞保年金業務,包括失能年金、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原殘廢給付名稱修改為失能給付。

(四)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開始施行,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統計報表,原勞工保險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及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同時改列於各該增列報表項下,勞工保險僅為普通事故保險,保險給付計有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預告全年各月資料發布日期,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17000000J。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報表報送勞動部統計處、勞動保險司;另可於本部勞工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查得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應計保險費:根據各投保單位每月所送勞工加(退)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於次月更新資料檔後,由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二)實計保險給付:根據各種保險給付申請書件,經本部勞工保險局核付後,以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依不同複分類編製之報表,其總數及各相關統計項目資料數據須一致。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