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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社會保險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勞動部
資料項目名稱: 就業保險統計[含投保單位數、人數、應計保險費及實計保險給付]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編製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計室

*聯絡電話: (02)23961266轉2746

*傳  真: (02)23223069

*電子信箱: 15632@ms.bl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及人數;就業保險應計保險費;就業保險平均投保薪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數;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就業保險給付初次核付人數。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bli.gov.tw/0013086.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凡參加就業保險之事業單位、機關、學校、團體及其員工均為統計對象。

(二)應計保險費:凡參加就業保險之雇主、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之保險費均為統計對象。

(三)實計保險給付:凡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每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應計保險費、平均投保薪資、實計保險給付: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第5、第6條規定加保之投保單位。

(二)投保人數:指合於就業保險法規定而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數。

(三)應計保險費:依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計算之保險費。

(四)實計保險給付:指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給付;計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五項。

(五)失業給付:指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16、19條之1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六)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指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18條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指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19、19條之1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指合於「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者,由本部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份之保險費。

(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指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19條之2規定,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現金支付者。

(十)初次核付人數:指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本部勞工保險局依法核付之初次給付人數。

*統計單位:

(一)投保單位:個。

(二)投保人數:人。

(三)應計保險費、平均投保薪資、給付金額:元。

(四)給付件數:件。

*統計分類:

(一)投保單位及人數:類別、地區、行業。

(二)應計保險費:類別、地區、行業。

(三)平均投保薪資:類別、行業。

(四)被保險人數:類別、月投保薪資、年齡組別、性別。

(五)實計保險給付:類別、地區、行業、給付種類、年齡組別、性別。

(六)初次核付人數:類別、地區、行業、給付種類、年齡組別、性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個月

*資料變革:

(一)就業保險於民國92年1月1日起開辦,有關就業保險業務統計資料自92年1月開始編報。

(二)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歷次修訂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歸納統計,91年依據第7次、99年依據第8次、102年依據第9次、105年依據第10次修訂、110年依據第11次修訂之「行業統計分類」統計。

(三)96年1月修法增列補助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四)98年5月修法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並擴大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為就保保障對象;保險給付新增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預告全年各月資料發布日期,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17000000J。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報表報送勞動部統計處及勞動保險司;另可於本部勞工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s://www.bli.gov.tw)查得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一)投保單位數、人數、應計保險費:根據各投保單位每月所送勞工加(退)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於次月更新資料檔後,由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二)實計保險給付:根據各種保險給付申請書件,經本部勞工保險局核付後,以電子計算處理產生。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依不同複分類編製之報表,其總數及各相關統計項目資料數據須一致。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