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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其他人口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戶政管理及便民服務案件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處

*編製單位: 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565110,02-23565359

*傳  真: 02-23976861

*電子信箱: moi1690@mo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戶政管理及便民服務案件

書刊,刊名: 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12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虛報遷入(出)登記:指已辦理遷入(出)登記卻無居住之事實。
2.無戶籍人口:在臺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3.重複戶籍:指違反戶籍法一人同時不得有兩戶籍之規定者。
4.未接受戶籍校正:指未依戶籍法規定接受戶政事務所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者。
5.發現不法取得、冒用、變造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第2項發現之機關(構)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數。
6.受理公文件數:指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戶口登記相關公文件數。
7.電話、傳真申請戶籍資料:指以電話、傳真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8.通信、網路申請戶籍資料:指以通信、網路方式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9.派員到家辦理服務:指規定親自申請案件,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戶政事務所派員服務到家。
10.派員查明居住事實服務:指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實地查明確有居住事實後再據以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件。
11.辦理護照人別確認:指戶政機關受理民眾首次申辦護照,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請代理人續為辦理護照案件。
12.辦理自然人憑證:指戶政機關受理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即為自然人),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申辦自然人憑證。
13.網路預約辦理戶籍登記:指以網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辦理戶籍登記。
14.國民身分證掛失(含撤銷):指戶政機關接受民眾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含撤銷)案件。
15.填發一次告知單:指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請手續不全或不合規定之案件,依規定填發一次告知單。
16.跨機關通報服務:指民眾辦理變更戶籍、通訊地址或姓名後,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透過系統自動通報至稅捐、監理、地政、國稅局、郵局、臺電、自來水公司等機關單位更新相關戶籍資料。
17.到校受理初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轄區內各國民中學,集中辦理滿14歲學生初次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請領作業。
18.月底未領(換)國民身分證(人):
(1)初領:指年滿14歲,未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2)全面換證:指未依戶籍法規定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者。
19.月底櫃臺服務窗口數:指各戶政事務所設置服務窗口之數目。

*統計單位:

件、人

*統計分類:

1.按行政區域分。
2.按戶政管理件數(依項目分)、便民服務件數(依項目分)等重要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政局彙報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承辦案件統計而得,並由內政部戶政司審核無誤後轉送內政部統計處將資料轉存內政部公務統計資料庫。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