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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清理狀況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清理狀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各鄉鎮市區公所)清運及掌握之一般廢棄物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月底之事實為準。
動態資料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一般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常態性廢棄物,包含一般垃圾、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
1.一般垃圾: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及其他產生源所產生除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包括非例行性排出垃圾、無法回收之巨大垃圾但不包括海灘(漂)垃圾。家戶係指民眾居住處,其垃圾由垃圾車沿街清運收受者。公共場所如社區、公園、街道、河堤、人行道、水溝及髒亂點等。其他產生源如學校、公務機關、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辦公大樓、夜市、市場、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者等。
2.非例行性排出垃圾:包括集中燃燒之紙錢、非例行性大型活動垃圾、工程美化垃圾、天然災害垃圾及小型農事垃圾等。
3.資源垃圾: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亦含可回收再利用之巨大垃圾,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務統計報表「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成果統計」抄錄而得。
4.廚餘: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其他產生源所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其處理方式包括:
(1)堆肥:指將廚餘回收後經生物醱酵作用轉化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處理方法。
(2)養豬:指將廚餘回收後,送至養豬場或標售,經高溫蒸煮後作為養豬飼料之處理方法。
(3)其他:製成家禽飼料、厭氧發酵及黑水虻幼蟲食用等。
(二) 環保單位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各地方環保機關(含各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清運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之垃圾量。
(三) 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至處理場(廠)之垃圾量,公私處所指社區、學校、機關團體、一般住宅大樓、辦公大樓及其他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等。
(四) 焚化:利用焚化爐高溫燃燒,將垃圾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
(五) 衛生掩埋:將垃圾掩埋於衛生掩埋場,該掩埋場須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等,以符合衛生掩埋相關規定。
(六) 「其他」處理:指非採焚化、衛生掩埋或回收再利用等處理方式,而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目的,例如篩分打包、水泥窯偕同處理、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SRF)等。
(七)本月新增一般廢棄物暫存量:指本月新增暫時堆置或貯存之一般垃圾量。
(八) 期中人口數=[本月底戶籍總人口數 + 上月底戶籍總人口數] /2。
(九) 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本月日數×期中人口數〕。
(十) 平均每人每日廚餘回收量=廚餘回收量/〔本月日數×期中人口數〕。
(十一) 一般廢棄物回收率=(資源垃圾回收量 廚餘回收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 100%。

*統計單位: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及一般廢棄物處理量以公噸為單位,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以公斤為單位,期中總人口數以千人為單位,一般廢棄物回收率以百分比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項目別、清運單位及處理方式分。
(二)橫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70日

*資料變革:

(一)自92年起配合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及廢管處業務需要,修訂「廚餘回收量」、「堆置」、「廚餘回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妥善處理率」及「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率」等統計項目定義。
(二)自93年起為完整建立我國垃圾產生量相關資料,將金門縣與連江縣納入統計,修訂本表統計範圍為全國;另為一致化統計科目用語,「資源回收」之用語均修訂為「執行機關資源回收」。
(三)自94年起配合本署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修訂本表表名為「執行機關垃圾清理狀況」,新增「巨大垃圾量」、「垃圾清理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率」等統計項目及其定義,並配合修訂「垃圾產生量」、「處理方式」、「廚餘回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妥善處理率」、「廚餘回收率」、「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率」及「垃圾回收率」等統計項目定義,且將原「家戶垃圾減量率」統計項目名稱修訂為「垃圾回收率」,「執行機關資源回收」之用語均修訂為「資源回收」。
(四)自96年起垃圾清運量處理方式中原「一般掩埋」「堆置」及「其他(含打包)」等分類併入「其他」類。(五)自103年起修正「垃圾回收率(%)」欄位為「垃圾回收率(%)-按項目分」,細項文字則分別修正為「巨大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六)自105年起,1.配合本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建置,重新規劃合併廢棄物類公務統計報表之複分類,按項目、清運單位及處理方式分,以達一致性並簡潔版面。2.另因目前戶籍人口數與指定清除地區人口數幾無差異,故刪除後者,並以前者取代計算「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及「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另刪除「垃圾清運率」。
(七)自107年1月起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修訂,統計範圍納入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原表名「執行機關垃圾清理狀況」變更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清理狀況」。另為反映實際垃圾清理狀況,將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及處理量分開列示,並將處理過去暫存垃圾之數量納入填報。並於焚化及衛生掩埋下細分「本月產生垃圾」、「過去暫存垃圾」之處理量;將「其他」更名為「本月新增一般廢棄物暫存量」;刪除「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垃圾妥善處理率」;刪除「垃圾回收率」及其細分項目(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結構比;新增「一般廢棄物回收率」。(八)自109年1月起,依據本署108年5月23日「研商廚餘流向」專案報告會議紀錄結論,巨大垃圾不再單獨統計,並變更廚餘回收績效指標,新增「平均每人每日廚餘回收量」欄位。(九) 自111年1月起,配合本署業務需求及提升一般廢棄物申報資料正確性,新增「非例行性排出垃圾」欄位。(十) 自111年12月起,因應垃圾處理方式日益多元,於「一般廢棄物處理量」項下增列「其他」,並區分「本月產生垃圾」、「過去暫存垃圾」。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之各地方環保機關一般廢棄物清理資料,經本署主計室審核後,再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一)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回收再利用量+本月產生垃圾之焚化量+本月產生垃圾之衛生掩埋量+本月新增一般廢棄物暫存量。
(二) 一般廢棄物處理量=回收再利用量+焚化量+衛生掩埋量。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