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土地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市地重劃成果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內政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內政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565359
*傳 真:
02-23976861
*電子信箱:
moi1690@mo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市地重劃成果
書刊,刊名:
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0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至第67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畸零細碎形狀不整之土地,就原有位次予以交換分合並配合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使重劃後各宗土地形狀方整,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有關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建設經費的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重劃後地價上漲、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昇等實質利益,目前成為世界各國日益重視之都市建設手段之一。
2.公辦:指各縣市政府依法辦理之市地重劃。
3.自辦:指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規定,籌組自辦重劃區重劃會依規定辦理之市地重劃。
4.辦理時間起迄年月:自市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日起至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為止。
5.總面積:指重劃區之重劃總面積。
6.建築用地面積:指重劃後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可建築之土地(已建築及未建築)面積。
7.用地徵購地價:依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時倘以徵收方式取得該筆土地所需支付之補償地價核計。
8.工程建設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整地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空氣污染防治費。
*統計單位:
筆、公頃、千元
*統計分類:
按行政區域與重劃完成區數、辦理完成總面積、提供建築用地面積、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節省政府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等分類;並依公辦、自辦分表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3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 https://www.moi.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資料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業務單位利用內政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傳送本部公務統計資料庫,由內政部統計處列印提供。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