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營造業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營造廠商家數及資本額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統計處
*編製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聯絡電話:
02-87712470、02-23565356
*傳 真:
02-87712501、02-23976861
*電子信箱:
143@cpami.gov.tw、moi2178@mo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營造廠商家數及資本額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0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臺閩地區依營造業法登記之各級營造業廠商,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季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分為甲、乙、丙三等。
2.依營造業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丙等綜合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1)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2)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3.依營造業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乙等綜合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1)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2)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3)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4.依營造業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登記甲等綜合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1)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2)甲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3)資本額在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5.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1)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2)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選擇登記兩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6.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1)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2)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統計單位:
家、萬元
*統計分類:
1.按行政區域別分。
2.按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綜合營造業再分甲等、乙等及丙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個月
*資料變革:
95年起包含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 https://www.moi.gov.tw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頁 https://www.nlma.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國土管理署主計室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