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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全國由環境部設置之一般自動測站監測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一般自動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以自動監測設施量測空氣污染物濃度之監測站。
(二)各污染物濃度均以「有效小時值」為計算基礎,計算方式請參考網址https://www.epa.gov.tw/page/3c227ec5d6ffe172/9008426e-0f18-4566-b7b2-12630e3c3345之編製說明。
(三)有效值判定方式:
1.有效小時值:一小時內儀器監測45分鐘以上,其各筆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2.8小時平均值:一天中連續8小時平均,每日共有17筆,不跨日計算。計算時,監測時數不足5小時視為無效。
3.日測值:監測站之每日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16小時,該日平均值始為有效日測值。
4.月測值:監測站之每月有效測定日數需大於等於20天,該月平均值始為有效月測值。
5.年測值:監測站之每季有效日數達75%,該年平均值始為有效年測值。
(四)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單位為ppmC,係以甲烷為濃度計算基礎。

*統計單位:

臭氧、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以ppb為單位,細懸浮微粒及懸浮微粒以ug/m3為單位,一氧化碳以ppm為單位,非甲烷碳氧化合物以ppmC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污染物別分。
(二)橫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5日

*資料變革:

1.82年以前為本署自動(含一般及交通)監測站資料,83年起為本署一般自動監測站資料。
2.自101年1月起金門、馬祖及馬公等3站調整為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並納入統計。
3.資料時間106年1月起,配合本署自105年12月1日起採用空氣品質指標(AQI),將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及空氣污染指標(PSI)整合為AQI,且在AQI指標中增加臭氧8小時值,更完整涵蓋已訂有空氣品質標準之項目。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部監測資訊司空氣品質自動測站所測定之污染物濃度,經該司及本部大氣環境司審核後,再由統計處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臭氧之監測時數全年未達6,000小時測站不列入計年資料計算。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