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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機動車輛新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機動車輛新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統計。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臺閩地區製造或進口機動車輛新車型排氣審驗合格核發之證明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按季以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經環境部對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合格者,核發該車型車輛所屬引擎族之「審驗合格證明」,該證明僅核發一車型年。
(二)引擎族:機動車輛製造廠生產線之基本分類單元,數個車輛組成型態可屬於同一引擎族。
(三)車型:「車輛組成型態」之簡稱,車輛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及變速裝置皆相同時稱為同一車輛組成型態。本表指申請審驗合格時,各引擎族所包含之車型。
(四)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每年一月一日起得以下一年做為該引擎族之車型年。
(五)沿用:車輛製造廠基於已審驗合格之前一車型年之車輛申請審驗合格證明。
(六)延伸:車輛製造廠計畫於同一引擎族中增加一新的車型,事先申請核發延伸機動車輛合格證明。
(七)修改:車輛製造廠對其所製造已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之車輛,修改核發審驗合格證明相關之任何參數,經環境部判定可使用「審驗合格證明」,以書面通知車輛製造廠。(如經判定修改後之車輛無法使用「審驗合格證明」,則視為新引擎族或新增之車型。)
(八)轎車、旅行車:指轎式小客車(包括蓬車、跑車)及旅行車。
(九)重型客貨車:指十人座以上客車或總車重(GW)大於3.5公噸之貨車。
(十)輕型客貨車:指九人座以下客車或總車重(GW)3.5公噸以下之貨車。

*統計單位:

各類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均以新車型個數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機動車輛種類別分。
(二)橫項目按審驗項目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0日

*資料變革:

95年起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統計處依據大氣環境司機動車輛新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各類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新車型個數年資料為當年各季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