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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情形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情形。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依水污染防治法應取得許可證之事業,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二)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三) 列管家數:指應取得許可證之事業家數,不含違章、永久停工及無法追蹤之事業單位。
(四) 排放許可證(文件):指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應申請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五) 貯留許可證(文件):指貯留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六) 稀釋許可證(文件):指稀釋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七) 土壤處理許可證(文件):指廢(污)水排放於土壤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應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許可。
(八) 廢水處理專責單位: 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二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九)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十) 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統計單位:

列管家數、應申請家數與已核發家數以家數為單位,核發率以%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核發許可證別及專責設置情形別分。
(二)橫項目按事業別及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一)93年1月(資料時間)起配合法規修訂,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測申報頻率」每6個月或每年1次,為維持本表各統計項週期一致,避免混淆,刪除「檢測紀錄申報情形」項及其下「本月應申報家數」、「於期限內申報家數」、「按期申報率」三子項。
(二)94年1月(資料時間)起依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修訂,分類標準用語橫列科目按事業別分為「事業廢水」及「畜牧廢水」,修訂為橫列科目按事業別分為「事業廢水(畜牧業(一)除外)」及「畜牧業(一)廢水」。修訂「事業」定義,並新增「事業廢水(畜牧業(一)除外)」及「畜牧業(一)廢水」定義。修訂「排放許可證(文件)核發率」、「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率」、「至月底已設置之家數」三項統計項目定義。(三)96年1月(資料時間)起,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四)配合業務需求,調整表期由月報改為季報,自99年第1季報表開始編報。(五)資料時間103年第1季起編報期限由45日縮短為1個月。(六)資料時間107年起編報周期由季報改為年報,編報期限由1個月延長為2個月,並刪除原報表相關稽查處分欄位,增加許可、專責人員細分類。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方環保機關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資料,經本部水質保護司審核,再由統計處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列管家數、應申請家數與已核發家數,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