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有,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統計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全國廢物品及容器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應回收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廢物品:指乾電池、鉛蓄電池、機動車輛、輪胎、照明光源、電子電器、資訊物品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1.乾電池:指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及組裝型。
2.輪胎:指使用於機動車輛及腳踏車之橡膠材質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3.照明光源:指公告應回收之白熾燈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含汞照明光源及發光二極體(即LED)照明光源。含汞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高強度照明燈管、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發光二極體照明光源包括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
4.電子電器:指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電風扇等。
5.資訊物品:指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包括可攜式電腦(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含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等)、顯示器、印表機、鍵盤等。
(二)廢容器:指以鐵(係指鋼片) 、鋁、玻璃、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塑膠、植物纖維、生質塑膠等,用以裝填食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及其他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之物質(詳「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且容積為17公升以下。
*統計單位:
電子電器物品及資訊物品以台為單位,汽、機車以輛為單位,餘以公斤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稽核認證量、各計量單位與公斤之折算率、稽核認證折算量分。
(二)橫項目按回收項目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一)本部公告自91年1月1日起回收廢日光燈管直管部分及自93年1月1日起回收腳踏車外胎,配合修訂本表,增列「廢照明光源」乙欄,修訂「廢輪胎」統計項目定義,另配合實際業務執行情形,於「廢資訊物品」項下各物品名稱前均冠上「廢」字,並於該項統計項目定義增列印表機,並溯自資料期間9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配合本部「垃圾全分類零廢棄」政策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自94年7月起修訂本資料之統計標準時間由「以每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改為「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分類標準新增「各計量單位與公斤之折算率」及「稽核認證折算量」2類。
(三) 自99年起刪除統計項名稱中「廢」字。
(四)配合本部自101年1月1日起公告列管應回收廢棄物停止列管潤滑油,及公告「應回收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生質塑膠容器」自101年3月1日起生效,故刪除「潤滑油」項目及新增「塑膠容器-生質塑膠」項目,自資料時間101年3月起編報。
(五)擴充統計範圍,將「未領取補貼回收量」納入統計,以符回收實況,另依據本部105年6月21日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於照明光源增列4型LED。溯自資料時間105年1月起實施。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依據本署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統計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各項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