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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廢機動車輛認定及移置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廢機動車輛認定及移置統計。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廢機動車輛查報、張貼通知及移置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內燃機引擎或電動馬達驅動行駛之汽車及機車。
(二)廢機動車輛認定:占用道路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機動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三)查(通)報數:指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接獲0800專線通報、民眾檢舉及主動稽查之疑似廢機動車輛之數量。
(四)現場查核數:指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至疑似廢機動車輛停放現場查核數。
(五)張貼通知數:指疑似廢機動車輛由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人員認定並張貼清理通知數。
(六)完成移置數:指疑似廢機動車輛由環保單位或警政單位人員認定並張貼清理通知,自行清理期限屆滿仍無人清理或認領,由環保單位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之數量。
(七)無法完成移置:指環保單位因故致無法執行移置廢機動車輛,原因包括:
1.偵查中交通事故車輛。
2.地址或牌照號碼、車體特徵不符。
3.移置時查無車輛(含遭竊車)。
4.車主自移等。

*統計單位:

查(通)報數、現場查核數、張貼通知數及完成移置數等均以輛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查核移置情形分。
(二)橫項目按機動車輛種類別、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一)配合本部95年1月19日修正「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四條條 文,將「48小時」相關文字均修訂為「清理期限」,並溯自95年2月(資料時間)起實施。
(二)為提升應用價值,將金門縣及連江縣相關資料納入統計,修訂「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配合業務執行狀況,修訂「編報期限」及「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並刪除「車輛於期限內清理」統計科目定義,自96年1月(資料時間)起實施。
(三) 96年起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
(四)自108年1月(資料時間)起刪除「清理期限」及「移置率」相關欄位。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各地方環保機關於期間終了20日內彙整該機關及警察局提報廢機動車輛認定數及移置數資料,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計室審核後,再由本署綜合規劃組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無。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