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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情形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情形。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興建完成並已正式驗收之公民營大型垃圾焚化廠(每日設計處理量300公噸以上)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進廠量:焚化廠收受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重量,不論清運自指定清除地區內或指定清除地區外。
(二)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三)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即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以外之廢棄物。
(四)焚化處理量:指經焚化廠內進料吊車秤量並加記錄、統計之廢棄物重量合計。
(五)灰渣出廠量:指廢棄物於焚化過程中,由廢氣處理系統收集之飛灰及爐床底部排出之底渣重量合計。
(六)底渣量:指焚化廠產生底渣清運出廠之重量。
飛灰量:包括飛灰或飛灰固化(穩定化)中間處理後之衍生物重量。
(七)售電率:指焚化廠售電量與發電量之比值。(發電量-焚化廠內廢熱鍋爐及發電機組產生電量;售電量-焚化廠售予公民營電力公司電量)
(八)售電所得:指焚化廠依汽電共生購電辦法販售廠內餘裕電量所得收入。
(九)操作時數:指焚化廠各爐處理廢棄物之時數合計值。
(十)停爐時數:指焚化廠各爐因維護或設備故障等因素而停止處理廢棄物之時數合計值。
(十一)設計焚化(處理)量:指各垃圾焚化廠規劃設計時,依設定的垃圾熱值所設計之預計每日焚化處理量。

*統計單位:

發電量及售電量以千度為單位,售電所得以千元為單位,售電率以百分比為單位,操作時數及停爐時數以小時為單位,廢氣處理設備活性碳使用量以公斤為單位,餘以公噸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操作營運情形別分。
(二)橫項目按垃圾焚化廠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一)配合現行法規及實際業務執行情形,自93年1月起修訂本表「進廠量」項下細分為「總計」、「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3欄,「灰渣(灰燼)量」修正為「灰渣出廠量」,「底灰量」修正為「底渣量」。
(二)配合現行法規及實際業務執行情形,自94年1月起修訂本表,刪除「平均每日焚化處理量/(設計焚化處理量 0.85)(%)」乙欄。
(三)配合實際業務執行情形,修訂「編報期限」及「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自96年1月(資料時間)起實施。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各地方環保機關依據轄區內公民營垃圾焚化廠營運單位申報之操作營運情形資料,報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計室審核後,再由本署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彙編 (試車、試運轉期間不需填報) 。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進廠量、焚化(處理)量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