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環境用藥業者管理成果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有,環境用藥業者管理成果。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級環境保護機關之環境用藥管理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年底之事實為準。
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環境用藥:指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1.環境用藥原體: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
2.一般環境用藥: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
3.特殊環境用藥: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二)年底列管業者: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持有取得許可證/執照之業者家數。
(三)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
(四)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無須許可執照即可販賣之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
(五)病媒防治業:指從事蟲、蟎 、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六)申請審查案: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申請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病媒防治業、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工廠變更會勘或貯存場所變更等申請案件數。
1.工廠變更會勘:指環境用藥工廠申請工廠登記項目變更時,配合工業主管機關會勘之案件數。
2.貯存場所變更:指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申請變更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所在地之案件數。
(七)許可執照核發件數: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經審查通過核發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或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件數。
*統計單位:
列管業者以家為單位,申請審查案、違規件數以件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環境用藥之列管業別、申請審查項目別、許可證/執照核發業別等分。
(二)橫項目按單位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一)自93年起配合本表業務實際執行情形,新增統計科目「環境用藥查核」乙欄,及其細項增列「販賣業」、「環境用藥廣告」、「特殊環境用藥施藥查核」、「查獲劣質環境用藥」及「查獲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刪除統計科目「申請審查案」之細項「廣告案」;並修訂「違規件數」乙欄為「違規處分」,按「次數」及「家數」細分;編報期限亦配合業務需求修訂為「期間終了1個月內編報」。
(二)95年起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依據該署及各地方環保機關環境用藥管理成果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列管業者屬靜態資料,年資料以當年年底之事實為準。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