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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各環保局移送違反環保法規案件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各環保局移送違反環保法規案件。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地方環保機關移送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移送偵辦件數:指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涉及刑責者,由各地方環保機關開具移送書檢同有關資料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數。
(二)移送行政執行件數、金額:指移送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之欠繳罰鍰案件數及金額。
(三)完成行政執行件數、金額:指完成強制執行件數及執行後取得罰鍰金額。
(四)取得債權憑證件數、金額:指經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件數及債權憑證總金額。

*統計單位:

移送行政執行、完成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以件為單位;金額部分以千元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污染項目別、移送偵辦及執行情形別分。
(二)橫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0日

*資料變革:

(一)96年1月(資料時間)起,將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二)自97年1月(資料時間)配合業務需求,修訂本表之統計分類用語乙項:縱行科目按污染項目別1、「水污染-畜牧業(一)」修訂為「水污染-畜牧業(一)廢水」、「水污染-其他事業」修訂為「水污染-事業廢水[畜牧業(一)除外]」、「水污染-污水下水道系統」修訂為「水污染-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修訂為「水污染-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及增列「水污染-其他」。2、「廢棄物-事業機構」修訂為「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修訂為「廢棄物-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資源回收機構及資源化工廠」及「廢棄物-公告應回收列管業者」修訂為「廢棄物-回收資源及其他」。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依據本部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之各地方環保機關污染源稽查(查核)處分資料,經本署主計室審核後,由本署環境執法組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移送偵辦案件數、移送行政執行、完成行政執行及取得債權憑證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