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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各級環保機關自行檢驗環境樣品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各級環保機關自行檢驗環境樣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自行檢驗之環境樣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檢驗件數、檢驗項次:指於當月自行檢驗之件數及項次,以完成檢驗時間為準,惟統計時應以每一檢驗項目為一項次(不包括委辦計畫之檢驗、自動監測及檢驗時品保規定之添加分析、查核樣品分析、重覆分析、空白分析......等)。
(二)檢驗樣品類別:
1. 空氣
(1)固定污染源:指不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2)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不包括車牌辨識、機車排氣檢驗及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驗。
(3)周界空氣:指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2. 水質:
(1)事業廢水: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業產生排放之廢水,如印染整理業、土石採取業、高爾夫球場等。
(2)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3)地下水及山泉水:指存在於地下飽和層的水,供應井與泉的水源。
(4)飲用水:指供飲用之水質,包括飲用水設備之水質。
3. 廢棄物:指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4.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5. 環境用藥:指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
6.噪音振動:噪音係指由音源產生,超過管制標準之聲波;振動係指人為活動,所引起土地或建築物等之往復運動。
7.土壤:指土壤中重金屬、有機化合物。
8.其他:上述類別以外之樣品,如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底泥等。

*統計單位:

檢驗件數及項次分別以件、項次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檢驗件數及項次別、檢驗樣品類別分。
(二)橫項目按機關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5日

*資料變革:

95年12月起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依據該院、環境管理署、各地方環保機關檢驗環境樣品分類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檢驗件數及項次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