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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情形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情形。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經主管機關列管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三)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社區下水道系統」、「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五) 列管系統數:指列管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數,不含違章、永久停工及無法追蹤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六) 排放許可證(文件):指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應申請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七) 貯留許可證(文件):指貯留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八) 稀釋許可證(文件):指稀釋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九) 土壤處理許可證(文件):指廢(污)水排放於土壤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應經審查核准發給之許可。
(十) 廢水處理專責單位: 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二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十一) 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十二) 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統計單位:

列管系統數、應申請系統數與已核發系統數以系統數為單位,核發率以%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核發許可證別及專責設置情形別分。
(二)橫項目按污水下水道系統別及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一)93年1月(資料時間)起配合法規修訂,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檢測申報頻率」每六個月或每年一次,為維持本表各統計項週期一致,避免混淆,刪除「檢測紀錄申報情形」項及其下「本月應申報家數」、「於期限內申報家數」、「按期申報率」三子項。
(二)94年1月(資料時間)起依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修訂,簡併分類標準,橫項目按事業別分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增訂統計項目定義「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及社區下水道」二項。並修訂統計項目用語及定義「排放許可證(文件)核發率、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率、至月底已設置之系統數。
(三)96年1月(資料時間)起,將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
(四)配合業務需求,調整表期由月報改為季報,自99年第1季報表開始編報。
(五)資料時間103年第1季起,編報期限由45日縮短為1個月。
(六)資料時間107年起編報周期由季報改為年報,編報期限由1個月延長為2個月,並刪除原報表相關稽查處分欄位,增加許可、專責人員細分類。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方環保機關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資料,經本部水質保護司審核,再由統計處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列管系統數、應申請系統數與已核發系統數,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