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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成果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成果統計。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清潔隊)、社區、學校及機關團體等回收單位回收之資源垃圾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資源垃圾:指依廢棄務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然「機動車輛」、「廚餘」回收量已另案統計不在本表範圍。
(二) 回收單位:指清潔隊、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四大類單位,其中機關團體包括一般私人企業、公務部門、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等(不含回收商)等,如由回收商取得回收資料,不可與清潔隊、社區、學校、機關團體提供之資料重複計算。另拾荒者若納入各執行機關輔導之義工時,清潔隊可製作表格供其填報,並審核其所提報資料無誤且不重複,可將其資料納入。
(三) 環保單位自行清運:為各地方環保機關(含各鄉鎮市區公所)自行回收之資源垃圾。
(四) 環保單位委託清運:為各地方環保機關(含各鄉鎮市區公所)委託資源回收列冊個體業者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回收之資源垃圾。
(五) 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社區、學校、機關團體)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回收之資源垃圾。
(六) 紙類:指紙及其製品(紙容器除外),如電腦報表紙、報紙、宣傳單、牛皮紙袋、包裝紙、雜誌、書籍、影印紙、傳真紙等。
(七) 紙容器:指以紙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紙容器,包括裝填食品及物品之紙盒包、一次性使用之免洗餐具(如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及其他紙製平板容器。另以植物纖維為主要材質之容器亦歸此類。
(八) 鋁箔包:指以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鋁箔包容器。
(九) 鋁容器:指以鋁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鋁容器,如鋁罐。
(十) 鐵容器:指以鐵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鐵容器,如鐵罐。
(十一) 其他金屬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鋁容器及鐵容器項目以外之其他金屬製品,如一般鐵、鋁、銅...等金屬製品。
(十二) 塑膠容器:指以PET(俗稱寶特瓶)、發泡PS(俗稱保麗龍)、未發泡PS、PVC、PE、PP、PC、PLA(俗稱生質塑膠)、美耐皿、壓克力等材質 (即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1至7)製成供裝填用之塑膠容器,如牛奶瓶、養樂多瓶等飲料瓶、手搖飲料杯、家庭用食用品油瓶、清潔劑瓶(指液體清潔劑、洗髮精、潤髮乳、沐浴乳等)、一次性使用之免洗餐具(如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與一般環境用藥等塑膠容器等。
(十三) 其他塑膠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塑膠容器項目以外之其他塑膠製品,如水管、水桶、保鮮盒、臉盆、雨衣雨鞋等及作為緩衝材、保溫絕熱材之包裝用發泡塑膠(即保麗龍),但不含塑膠袋。
(十四) 輪胎:指使用於機動車輛及腳踏車之橡膠材質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十五) 玻璃容器:指以玻璃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容器,如玻璃瓶罐等。
(十六) 其他玻璃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玻璃容器項目以外之其他玻璃製品,如玻璃杯、玻璃盤、玻璃碗、玻璃燭臺及碎玻璃等,但不含強化玻璃、隔熱玻璃及裝潢修繕產生的大型玻璃。
(十七) 照明光源:指公告應回收之白熾燈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含汞照明光源及發光二極體(即LED)照明光源。含汞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高強度照明燈管、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發光二極體照明光源包括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
(十八) 乾電池:指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如圓筒、方筒、鈕釦型及組裝型之鹼性電池、鋰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及水銀電池等。
(十九) 鉛蓄電池:包括發動活塞引擎用及其他鉛酸蓄電池,如電瓶。
(二十) 家電:指公告應回收之電子電器物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電風扇等,及其他大小型家電,如電熱水瓶、電磁爐、電鍋、飲水機、微波爐、烤箱、咖啡機、吹風機、吸塵器、電暖器、錄放影機等。
(二十一) 資訊物品:指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用於個人電腦之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鍵盤等。
(二十二) 行動電話(含充電器):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二十三) 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或特殊環境用藥之容器。
(二十四) 食用油:指可供食用之動植物油脂。
(二十五) 其他:指無法直接歸類之回收項目,如巨大垃圾等,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潤滑油,塑膠袋等。

*統計單位:

以公斤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回收項目別分。
(二)橫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個月

*資料變革:

(一)自92年起配合本署廢管處業務,修訂無法取得實際重量之資源回收產品的重量折算標準。 (二)配合本署公告自93年1月1日起回收腳踏車外胎,修訂「廢輪胎」統計項目定義及增列折算標準;且為完整建立我國垃圾產生量相關資料,修訂本表統計範圍為臺閩地區;均自資料期間93年1月起實施。 (三)自94年起依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修訂,新增統計科目「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及定義;修訂統計科目「其他」定義。 (四)配合本署公告自95年4月17日起回收「光碟片」及「行動電話」,新增統計科目「廢光碟片」及「廢行動電話」,並溯自95年4月(資料時間)起實施。 (五)配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等廢照明光源自96年7月起回收,修訂統計科目「廢日光燈管(直管)」為「廢照明光源」。(六)自99年起,將「廢塑膠製品(廢寶特瓶除外)」及「廢寶特瓶」合併,修正名稱為「塑膠容器」、「行動電話」修正為「行動電話(含充電器)」;刪除統計項名稱中「廢」字;另為求報表簡潔清晰利於使用者參用,依同類型之回收物調整本表統計項排序。(七)自103年11月(資料時間)起,將食用油增列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八)自105年起,1.配合本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建置,重新規劃合併廢棄物類公務統計報表之複分類,按項目、清運單位分,以達一致性並簡潔版面。2.另配合法規修訂「其他塑膠製品」等項目名稱及新增「其他玻璃製品」項目分類。(九) 自109年1月起,依據本署108年5月23日「研商廚餘流向」專案報告會議紀錄結論,巨大垃圾不再單獨統計,故巨大垃圾依其性質將可回收者歸入「資源垃圾」之「其他」項下。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各地方環保機關於期間終了20日內提報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資料(含各鄉鎮市區資料),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計室審核後,再由本署綜合規劃組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各項回收項目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