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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環境部
資料項目名稱: 各環保局環保稽查(查核)概況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環境部

*編製單位: 環境部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7722#2105

*傳  真: (02)23116271

*電子信箱: ysday@moenv.gov.tw(聯絡人:戴永杉先生)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有,各環保局環保稽查(查核)概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is91.epa.gov.tw/epanet/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各地方環保機關人員從事之環保稽查或查核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稽查項目:
1. 畜牧業(一)廢水:適用放流水標準畜牧業(一)之事業(亦即適用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所排放畜牧業廢水。
2.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3. 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社區下水道系統」、「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4. 一般廢棄物:包括堆放垃圾、污染道路/水溝、張貼廣告、空地髒亂、家畜/禽、棄置廢棄物、冷氣機滴水、垃圾強制分類及其他。
5. 事業廢棄物:包括工廠(場)、醫療機構、營建工程、再利用機構及其他事業單位產生之廢棄物。
6.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包括清除機構、處理機構、清理機構及其他。
7. 回收資源及其他:包括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回收廢棄物販賣業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及處理業者、限塑及限用免洗餐具、佔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含汞產品管制及其他。
8. 其他固定污染源:指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
9. 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含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
(二)稽查(查核)次數:
1.指各地方環保機關人員當月主動或因陳情而查勘次數,含本單位稽查(查核)後已移至外單位案件。
2.按日連續處罰時,稽查(查核)次數應與連續處罰日數相等,例:某一場所依法被處「按日連續處罰」,連續處罰20日才完成改善,則稽查(查核)次數以20次計。
3.違規廣告之稽查(查核)次數,以實際進行查核之對象為統計基礎。例:於電線桿、樓梯間或電梯內等地點同時發現任意張貼數10張附有電話號碼之小廣告,實際進行查核電話號碼之對象有5個,則稽查(查核)次數為5次,並非以1次計。
4.空氣污染之移動污染源稽查(查核)次數指對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件數(含目測、巡查、遙測與機器腳踏車資料庫篩選)及汽柴油品質抽驗件數,不含民眾主動至動力計站檢測件數及機車專案免費檢測或汽機車定期檢測之數據。
(三)罰鍰次數:
1.指各地方環保機關人員當月份實際開具裁處書數,包括環境部移交之罰鍰案。
2.各縣「廢棄物」項下各子項不含移轉鄉鎮市公所罰鍰所開具之告發單數。
3.噪音案應以罰鍰之案件計算,不包括僅限期改善而未罰鍰之案件。
4.按日連續處罰時,罰鍰次數以連續處罰日數計,例:某一場所被處「按日連續處罰」,連續20日才完成改善,則罰鍰次數以20次計。
(四)罰鍰金額:指當月開出之裁處書上所處分金額之總額,不含應追繳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水污染防治費、海洋棄置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利息。
(五)實收罰鍰:指當月實際收得之罰鍰金額(含移送行政執行所取得罰鍰金額)。
(六)稽查(查核)人力:包括各地方環保機關從事稽查或查核管制工作之編制內、約聘僱人員,但不包括局長、副局長、秘書、技正、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中隊長、科長、課長、股長等主管監督人員及辦理訴願答辯、罰鍰催繳、移送行政執行等相關業務人員。
1.環保局人力:包括各地方環保機關編制內人力、約聘僱人力、兼辦人力及清潔隊稽查(查核)人力。
2.委外協辦人力:指各地方環保機關委託民間協助辦理污染管制相關工作之人力。

*統計單位:

稽查次數、罰鍰次數以次為單位;罰鍰金額、實收罰鍰以千元為單位;稽查(查核)人力以人為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稽查類別、稽查(查核)及罰鍰別分。
(二)橫項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0日

*資料變革:

(一)94年1月(資料時間)起配合法規用詞,修訂本表之統計分類用語,「水污染-畜牧業」修訂為「水污染-畜牧業(一)」。 (二)94年12月(資料期間)起依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修訂統計科目「稽查(查核)人力」及其定義,並於該項下新增「環保局人力」及「委外協辦人力」2子項及其定義。 (三)96年1月(資料時間)起,將金門縣、連江縣納入統計。(四)自97年起配合業務需求,修訂本表之統計分類用語乙項:縱行科目按污染項目別1、「水污染-畜牧業」修訂為「水污染-畜牧業(一)廢水」、「水污染-其他事業」修訂為「水污染-事業廢水[畜牧業(一)除外]」、「水污染-污水下水道系統」修訂為「水污染-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修訂為「水污染-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及增列「水污染-其他」。2、「廢棄物-事業機構」修訂為「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修訂為「廢棄物-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資源回收機構及資源化工廠」及「廢棄物-公告應回收列管業者」修訂為「廢棄物-回收資源及其他」。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355000000I)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環境部統計處環境統計網頁https://www.moenv.gov.tw/page/B72C6DA023163E4C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依據本部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EEMS)之各地方環保機關污染源稽查(查核)處分資料,經本署主計室審核後,由本署環境執法組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稽查次數及罰鍰次數之年資料為當年各月數據之加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