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精神醫療資源現況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聯絡電話:
(049)2332161轉3806
*傳 真:
(049)2350590
*電子信箱:
stjudy@mohw.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精神醫療資源現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01-62356-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精神醫療機構,及持有執業執照人員開(執)業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統計項目定義:
(一)開辦項目:(第1至6項之統計單位均為「家數」)
1.門診:係指病人依照醫療院所排的診療時間掛號,由醫師提供非住院性質之醫療服務而言,在此專指精神科之服務。2.急診:係指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短其病程,維持其功能者,在此專指精神病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3.全日住院:指提供日間及夜間全日住院服務。4.強制住院:對於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但病人不接受時,在經二位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病人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經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強制其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措施。5.強制社區治療:對於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但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時,經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許可,強制其於社區接受治療之措施。6.居家治療:精神疾病症狀明顯干擾家庭及社區生活,拒絕就醫且無病識感之精神病人,由醫療院所主動至病人家中提供之精神醫療服務。7.住宿型精神復建機構: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之住宿復健治療服務。 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設立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8.日間型精神復建機構: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之日間復健治療服務。 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所設立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9.精神護理之家:收治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要生活照顧之精神病人,且依護理人員法授權訂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所設立之精神護理之家。
(二)病床:係指機構為收治病人所固定設置之病床。1.全日住院病床:(1)開放登記病床數:係指精神醫療機構實際使用於收治病人之病床規模。(2)急性及慢性床:係指依「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之病床,及「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精神病床。(3)精神科加護病床:指對急性或重症精神病人,無法以一般急性病房之人力與設施照護,需施以隔離治療及24小時密集監測之醫療床。2.養護床:係指收容精神疾病症狀退化,需長期收容養護病人之床位。(1)公費養護床:係由本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補助之公費養護床。(2)公務預算床: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之公務預算床。(3)社會局合約床: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跟醫院簽約轉送,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合約床。(4)小康床:係指本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委託收治之小康計畫床。3.日間留院可收治人數: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三、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表」設置,提供精神科日間留院治療之可收治人數。
(三)醫事人力 1.醫師、護理人員及職能治療人員: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及護理師、護士與職能治療師(生)證書者。如具二種以上資格者,需擇一填報,以請領執業執照者為原則。2.社會工作人員:指大專社會工作或社會學系所科組、醫學社會學系畢業者。3.臨床心理師:指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者。4.專任管理人員:指高中(職)以上學歷,經相關之訓練並取得證明者,由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擔任屬「由專業人員擔任」,其餘屬「由非專業人員擔任」。5.照顧服務員:係指完成照護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並於精神護理之家工作之照顧服務員。6.其他:指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精神護理之家上述第1至5類以外之其他人員。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按開(執)業場所開辦項目、精神醫療設施、病床及醫事人力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5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1000000I。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依據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各縣市衛生局(含金門、連江縣)提供之資料彙編。各衛生局應確實核對所填資料之正確性,並與醫事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一致。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無。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