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救護車設置現況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聯絡電話:
(049)2332161轉3805
*傳 真:
(049)2350590
*電子信箱:
stcandy@mohw.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救護車設置現況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01-62356-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因業務需要設置救護車之衛生、消防等機關及醫療機關、護理機構、救護車營業機構及有必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團體、學校、工廠等單位,並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登記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可使用之現有車輛數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救護車:指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置,其配備並應符合救護車配備標準之救護車,依其配備內容不同而分一般型救護車及加護型救護車。
(二)救護車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1.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2.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3.實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器官。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1.醫療機構: 指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法(醫療法第12條規定)核准設置,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如捐血機構、病理機構...等均列入其他欄。
2.公立:本部所屬醫療院所、市立院所、縣市立院所、衛生所、公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公立學校附設診所、軍方醫療機構、榮民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事業機構附設診所。
3.私立:上述公立醫療機構以外,具備醫療機構設置規定之私立醫療機構屬之。
4.經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需要之機關或公益團體均列入其他欄。
(四)護理機構:指依護理人員法第17條核准設置,以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五)民間救護車機構: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申請,並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置。
(六)其他機構:非屬消防機關、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衛生所及民間救護車機構,且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團體。
*統計單位:
輛
*統計分類:
按地區別、設置機關(構)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5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1000000I。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部醫事司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擷取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總計欄為一般型及加護型之加總;全國之總計欄為22個縣市加總而成。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