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疫病預防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衛生福利部
資料項目名稱: 法定傳染病統計-年齡別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編製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聯絡電話: (049)2332161轉3805

*傳  真: (049)2350590

*電子信箱: stcandy@mohw.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法定傳染病統計-年齡別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dep.mohw.gov.tw/dos/cp-5301-62356-113.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除破傷風及流行性腮腺炎以報告病例統計,其他均以確定病例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月報以每月1日至月底;年報以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分為: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二)第二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茲卡病毒感染症、猴痘。

(三)第三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 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

(四)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分為: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李斯特菌症、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五)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分為: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依據96年7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1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及98年6月19日署授疾字第0980000829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以及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621號令修正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
(二)依據97年10月24日署授疾字第0970001187號公告修正「癩病」名稱為「漢生病」、「腮腺炎」名稱為「流行性腮腺炎」;並增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乙項為第三類傳染病,自97年11月1日起生效。
(三)依據99年9月9日署授疾字第0990001077號公告新增「NDM-1腸道菌感染症」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四)依據100年9月16日署授疾字第1000100896號公告將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之名稱修正為「流感併發症」。
(五)依據101年2月7日署授疾字第1010100098號公告新增「布氏桿菌病」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六)依據101年10月3日署授疾字第1010101167號公告新增「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七)依據102年1月24日署授疾字第1020100062號公告,「炭疽病」自第一類法定傳染病移列至第二類法定傳染病。
(八)依據102年3月14日署授疾字第1020100343號公告修正「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九)依據102年4月3日署授疾字第1020100463號公告新增「H7N9流感」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十)依據102年6月7日署授疾字第1020100731號公告,修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名稱為「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並將「貓抓病」及「NDM-1腸道菌感染症」自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移除。
(十ㄧ)依據102年12月27日部授疾字第1020103975號公告,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水痘」為「水痘併發症」,自103年1月1日生效。
(十二)依據103年6月27日部授疾字第1030100927號公告,將「H5N1流感」及「H7N9流感」等新興A型亞型流感合併為「新型A型流感」,並將其列為第五類傳染病,同時配合移除原第一類傳染病「H5N1流感」及第五類傳染病「H7N9流感」,自103年7月1日生效。
(十三)依據103年8月1日部授疾字第1030101132號公告,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症」名稱為「流感併發重症」。
(十四)依據103年8月8日部授疾字第1030101208號公告,修正第五類傳染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名稱為「伊波拉病毒感染」。
(十五)依據105年1月22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083號公告,將「茲卡病毒感染症」列為第二類傳染病;後依105年2月2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179號公告,將「茲卡病毒感染症」改列為第五類傳染病;依108年3月29日衛授疾字第1080100423號公告,將「茲卡病毒感染症」改列為第二類傳染病,自108年4月1日生效。
(十六)依據105年4月1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423號公告,新增「先天性梅毒」為第三類傳染病。
(十七)依據106年12月29日衛授疾字第1060101687號公告,新增「李斯特菌症」為第四類傳染病。
(十八)依據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依據112年4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478號公告,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改列為第四類傳染病,自112年5月1日生效。
(十九)依據109年4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481號公告,新增「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症」為第四類傳染病。
(二十)依據111年6月23日衛授疾字第1110100867號公告,新增「猴痘」為第二類傳染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載於衛生福利部統計處「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https://dep.mohw.gov.tw/dos/np-5078-113.html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行政院主計總處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21000000I。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醫療院所及醫師於傳染病通報系統逕行通報,或以郵寄/傳真方式傳送「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含疑似病例)報告單」至所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再由其代為完成網路通報作業。 本表資料係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據傳染病通報系統資料統計彙編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各類法定傳染病患者人數按縣市別分與按年齡別分之總計數應一致。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