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其他司法、犯罪及安全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司法院
資料項目名稱: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司法院統計處
*編製單位:
司法院統計處
*聯絡電話:
02-23118754
*傳 真:
02-23118754
*電子信箱:
judstat@judicial.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司法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916-1.html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法院受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致人民請求國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事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月報以每月一日至最後一日,年報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統計項目定義:
1.新收件數:指法院在當月(年)內新受理之案件數。
2.終結件數:指當月(年)受理件數中經判決、裁定、撤回、和解或其他情形而結案者。
3.未結件數:指法院在當月(年)底,對所受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之件數。
4.終結情形:依裁判內容分為撤回、勝訴、敗訴、勝敗互見、和解、裁定駁回、移送管轄、調解成立、駁回上訴、廢棄原判及其他等項。
5.撤回:指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表示撤回其訴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不為判決之意思表示。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6.勝訴:指法院所為原告之訴有理由之判決。
7.敗訴:指法院所為原告之訴無理由之判決。
8.勝敗互見:指法院所為原告之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之判決。
9.和解:係指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發生,同時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合意,在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0.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因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又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11.移送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12.調解成立:法院對於兩造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件為杜息爭端,經調解程序而調解成功者。
13.核准賠償事件中請求損害賠償機關類別分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考試機關、監察機關、其他。
14.(1)經裁判損害賠償情形:各項資料之填列,以經判決勝訴、勝敗互見、和解及調解成立終結者才須計列;若賠償機關非政府機構,本欄不列計。(2)如一案同時兼受金錢賠償及回復原狀時,於回復原狀欄填載其件數及人數;金錢賠償欄只填載金額,件數及人數不重複列計。
*統計單位:
件;人;新臺幣
*統計分類:
按年(月)別、新收件數、終結件數、未結件數、終結情形、核准賠償事件中請求損害賠償機關類別、經裁判損害賠償情形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1.期刊:司法統計年報:按年2.電子媒體: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期刊:司法統計年報:六個月2.電子媒體:一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juds/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各法院設置案件資料庫,依裁判書原本,採一案一卡方式登錄於統計系統卡片,再以檔案傳輸方式,地方法院及高分院統計室資料傳送至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分別彙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以檢誤條件查核資料,以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配合民事法律增修刪廢,統計資料蒐集範圍、定義及統計方法等將隨之變更。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