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外交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外交部
資料項目名稱:
外人來臺簽證服務情形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外交部主計處
*編製單位:
領事事務局
*聯絡電話:
(02)23482107
*傳 真:
(02)23617724
*電子信箱:
ksdong@mofa.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外人來臺簽證服務
書刊,刊名:
外交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fa.gov.tw/newsnoheadonlytitle.aspx?n=6ecbb4a7e1125f2a&sms=3902743d4d458dcd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mofa.gov.tw/newsnoheadonlytitle.aspx?n=2e5d4d7d99cb34a9&sms=fbf3217b3a8fefbb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本部及駐外單位所有外籍人士簽證申請案。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編製。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外交簽證係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八條規定,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1、 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 外國政府派駐中華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 外國政府派遣來中華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4、 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華者及其眷屬。
5、 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二) 禮遇簽證係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九條規定,適用於下列人士:
1、 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 外國政府派遣來中華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 中華民國所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職員因公來中華民國者及其眷屬。
4、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來華者及其眷屬。
5、 應中華民國政府邀請或對中華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三) 停留簽證係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不超過六個月之短期停留人士。
(四) 居留簽證係指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經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長期居留之人士。
*統計單位:
件
*統計分類:
依照簽證種類及簽發地點劃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按月上載於外交部網站。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外交部網站公布資料,並刊載於每年八月出版之外交統計年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部領事事務局依據駐外館處、該局及其分支機構之申請案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為確保資料品質,除審核員詳予審查外,並運用電腦程式檢查,對於異常資料再予以複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受農曆春節假期影響,113年1月資料調整至113年2月26日發布。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