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公務人員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資料項目名稱:
各種保障事件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編製單位:
主計室
*聯絡電話:
(02)82367182
*傳 真:
(02)82367189
*電子信箱:
huiling@cspt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保障事件辦理情形等
書刊,刊名: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csptc.gov.tw/cl.aspx?n=37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本會辦理之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復審:係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程序之一,依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或依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得備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本會提起復審,以求救濟並保障自身權益。如不服復審決定者,得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二)再申訴:係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救濟程序之一,依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或依該法第八十四條申訴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有權為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之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後,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均得於申訴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再申訴書向本會提起再申訴,俾保障自身權益。(三)不受理:指復審(再申訴)事件有復審書(再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或提起復審(再申訴)逾法定期間、或未於所定期間內補送復審書(再申訴書)、或復審(再申訴)人不適格、或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已不存在、或對於非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提起復審(再申訴)、或對已撤回之復審(再申訴)事件重行提起復審(再申訴)者,本會對於上述情形應為不受理決定之謂。 (四)駁回:係指本會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申訴函復,審查其實體上是否違法或顯然不當,認為復審、再申訴實體上無理由時,而予以否准其請求之謂。 (五)撤銷:係指本會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申訴函復,審查其程序上或實體上是否違法或不當,認為其處理程序有不合法情事或當事人主張實體上有理由時,決定使原處分(置)失其效力之謂。
*統計單位:
件;%
*統計分類:
(一)按審議決定、事件類別分類。
(二)按年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6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上載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統計網頁,網址:https://www.csptc.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頁,https://www.csptc.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本會保障處彙送之各項相關資料,由主計室整理彙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本會為確保資料品質,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如有異常變動,即再予查證複核。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