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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警政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警察機關查獲違法經濟案件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室

*編製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濟科

*聯絡電話: 02-23515938,02-23565359

*傳  真: 02-23962829、02-23976861

*電子信箱: emily@npa.gov.tw、moi1690@mo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警察機關查獲違法經濟案件

書刊,刊名: 警政統計月報、警政統計年報、內政統計月報、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12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在國內因違反財政、金融、經濟、衛生法令遭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查獲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月報: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二)年報: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件數、人數、估計金額之計算方式一般說明:
1.件數:行為人以單一行為觸犯一罪者,為一個案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觸犯他罪名者,以一件論;行為人基於概括犯,連續數行為而觸犯同一罪名者,亦以一件論。
2.人數:係以實際參與犯罪之人數為準,包括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但追緝中在逃之嫌疑人(包括羈押中、借提、監獄服刑、未到案、已死亡之嫌疑人)不列入。
3.估計金額:除各統計科目定義有特別規定外,以查獲之「市價」為準。
(二)偽造幣券:指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刑法偽造貨幣罪或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幣)之規定,偽造貨幣(硬幣)、紙幣(紙鈔)、銀行券者,按查獲偽造貨幣之票面金額計算,若為外幣則以換算成新臺幣計算(含半成品,但不包含外流部分)。
(三)地下錢莊(高利貸放)::指違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其金額指查扣借據、本票等借、放款犯罪帳証金額。
(四)非法討債案件:指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進行討債行為者;其金額指查扣帳冊所登載及被害人所舉證之討債金額。
(五)地下通匯:指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擾亂國內金融秩序之違反銀行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現金及帳冊登載通匯金額計算。
(六)違法收受存款:指非法收受存款,擾亂國內金融秩序之違反銀行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現金及帳冊登載之存款金額計算。
(七)違反洗錢防制法: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物品或帳冊之市價計算。
(八)囤積哄抬民生物資:指違反刑法第251條之違法囤積民生物資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等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扣物品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九)違反石油管理法:指違反石油管理法之各種刑事不法行為,其金額以查獲油品之市價計算。
(十)走私:指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法律規定,將貨物偷運進口或出口,逃避海關查驗管制,以逃漏關稅,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其範圍包括直接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以及對私貨之起卸、運送、銷售或藏匿等行為;其金額按查獲物品之市價計算之。
(十一)產製、販賣私劣酒:指未經許可產製、販賣之酒,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案件;金額按主管機關核定之價格計算之。
(十二) 侵害智慧財產權: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侵害他人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權利;以查獲物品數量參考當時真品之市價計算。
(十三)盜採砂(土)石:指未經核准在國公有地、河川地上或私人農地內擅自採掘土石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刑法竊盜等罪嫌者。
(十四)濫(盜)伐林木: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砍伐或採取國公有地上自己、他人所有之竹木及其他森林主、副產物;或砍伐不能復舊造林地區之國公私有林產物者。
(十五)濫墾林地、山坡地:
1.濫墾林地:凡未經核准在國公有林地(含原住民保留地、山地保留地、保安林地)內開墾、造林、建築房舍、採掘土石、樹根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刑法竊盜等罪嫌者。
2.濫墾山坡地:指在公有或他(私)人山坡內擅自墾植、採取土石,或其他使用行為而觸犯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者。
(十六)非法食品: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危害民眾食之安全者;其金額以查扣食品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十七)非法藥物:指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或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其金額以查扣藥物或帳冊登載數量之市價計算。

*統計單位:

件、人、元

*統計分類:

按處理機關與經濟案件類別依件數、人數及估計金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月、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25

*資料變革:

96年刪除「盜採砂(土)石」、「濫(盜)伐林木」之金額統計,95年以前「其他經濟案件」金額含「盜採砂(土)石」、「濫(盜)伐林木」。102年修訂1.「偽造幣券」、「行使偽造幣券」分類新增區分為「新臺幣」、「外幣」欄項。2.「走私」分類新增「農藥」項目。3. 「偽造幣券」、「非法討債案件」修正編製說明。106年修訂1.修訂表名為「警察機關查獲違法經濟案件」。2.增訂統計項目:違法收受存款、違反洗錢防制法、營業秘密法、非法食品、非法藥物等。3.修訂統計項目:(1)「囤積哄抬民生物資」:原「違反公平交易法」。(2)「違反石油管理法」:原「違法販賣汽柴油」。4.編製說明同步增修訂上述統計項目定義,另修訂四、(五)「地下通匯」、(十二)「侵害智慧財產權」定義。
自110年12月起,發布日期由次月31日提前至次月2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及內政部警政署網頁上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及署所屬機關按月造報之「查獲違法經濟案件」統計表,送r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