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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監察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監察院
資料項目名稱: 對審計部報請處理案件之處理情形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監察院統計室

*編製單位: 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23413183ext461

*傳  真: 02-23945494

*電子信箱: smchou@cy.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對審計部報請處理案件之處理情形

書刊,刊名: 監察統計提要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ws.cy.gov.tw/001/Upload/3/relfile/9143/27201/5614ae66-bd9f-4f55-b09e-e390f1e05afc.pdf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statist/dbnew_2.asp&mp=1&ctnode=914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https://cybsbox.cy.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審計部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依審計法規定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之案件,均屬本表之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據以派查:係指審計部報請處理案件,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查究,推派監察委員加以調查或由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察委員調查或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經院長核定者。(以核批日期為統計本項案件數之基準)
2.函各機關查處見復:係指函請審計部就其函報案件意旨及監察業務處或各常設委員會囑其說明、查處事項,予以處理並檢送資料見復者。
3.併案處理:係指審計部前已函報處理有案或曾經人民陳情監察院處理有案,後續函報併案處理者。
4.認審計部處理適當,准予備查:係指監察院認審計部處理尚屬適當,函復審計部同意備查者。
5.存參:係指審計部副本函報監察院者。
6.其他:凡不屬以上各項者。

*統計單位:

件。

*統計分類:

依處理情形分為據以派查、函各機關查處見復、併案處理、認審計部處理適當,准予備查、存參、其他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每年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預告發布時間網址:http://www.cy.gov.tw/。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於監察院網站:http://www.cy.gov.tw/公布資料。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及各常設委員會將審計部報請處理案數及本院處理情形資料,逐案登錄於監察業務管理系統,由統計室依監察業務處及各常設委員會登錄資料,於每年每年1月及7月底前,依分類標準統計,彙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發布之相關項目統計,均經嚴密核對且細項之和等於總計數,以確保資料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