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消防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內政部
資料項目名稱:
火災災害及原因之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處
*編製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聯絡電話:
02-89114119~6612,02-23565359
*傳 真:
02-89114281、02-23976861
*電子信箱:
raynor0922@nfa.gov.tw、moi1690@moi.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有
⚫無
*書 面
新聞稿:
⚪有
⚫無
報表,表名:
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
書刊,刊名:
消防統計年報、內政統計月報、內政統計年報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moi.gov.tw/cl.aspx?n=4412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有
⚫無
光碟片:
⚪有
⚫無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凡所發生火災之原因均為統計對象。
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凡所發生火災之人員死傷及財物損失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火災次數:火災次數為相同原因、行為引起且消防單位有接獲報案之火災為一次火災。分為A1、A2及A3類,A1: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A2: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A3:非屬A1、A2類,由分隊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完成者。2.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含縱火、自殺、燈燭、爐火烹調、敬神掃墓祭祖、菸蒂、電氣因素、機械設備、玩火、烤火、施工不慎、易燃品自燃、瓦斯漏氣或爆炸、化學物品、燃放爆竹、天然災害、遺留火種、原因不明及其他。3. 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1)火災死亡人數:指因火災當場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含消防人員)。 (2)火災受傷人數:指因火災受傷者(含消防人員)。 (3)被毀損房屋:被毀房屋指被火燒燬之房屋;被損房屋指因救火而損及(如開闢防火巷等)之房屋,與火無直接關係。(一門牌號碼為一間計) (4)被毀損車輛:凡乘載9人以上之客車為大型車,以下者為小型車(一牌照號碼為一輛計);特殊功能使用之車輛(如消防車、堆高機、吊車等)為特種車;凡被火災燒損(毀)之車輛(含施行搶救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等)均統計在內。 (5)財物損失情形:按實際造(購)價折舊及以千元四捨五入計算。
*統計單位:
件、人、間、輛及千元
*統計分類:
按報案處理機關和火災發生類別、起火原因、處所與時間分別統計火災次數及死傷人數、被損毀房屋、被損毀車輛、財物損失情形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1個月
*資料變革:
85年以前資料來源為內政部警政署。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公布日期上載於內政部統計處網頁上 https://www.moi.gov.tw/cl.aspx?n=647。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內政部網頁 https://www.moi.gov.tw及內政部消防署網頁上 https://www.nfa.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各港務消防隊、交通部民航局所屬航空站、國防部所屬國軍軍事營區、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國家公園所報「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由於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