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林業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農業部
資料項目名稱: 森林災害統計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編製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森林管理組

*聯絡電話: (02)2351-5441轉519

*傳  真: (02)2351-0943

*電子信箱: tfb73@forest.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臺閩地區森林災害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forest.gov.tw/0000575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臺灣地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之林業用地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林木、竹林及副產物,遇有發生災害,不論其所有權屬於國有、公有、私有,均為統計對象(註:尚未包含國有財產局經管非公用財產林業用地等)。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火災:指森林遭火焚燒後所引起之災害。 (二)竊取主副產物:指森林主、副產物被他人以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取者,稱之。 (三)濫墾:在林地內任意開墾耕種其他農作物,影響水土保持之不法行為。 (四)其他:指不屬於火災、竊取主副產物、濫墾等以外之災害,如風災、水患、旱害、蟲害、擅誤伐等災害而言。 (五)面積:即被害面積,以森林火災而言,燃燒時間長、風勢急,則被害面積亦廣。 (六)災害發生件數:以實際發生災害地點為準。(七)被害數量:乃指林地內之森林主、副產物遭莠民非法砍伐、採取之總額數量(如立方公尺、公斤、株、支、叢等)。(八)被害價值:以「被害數量」總額 x「山價」(即當地當期林產物市價減去必要生產費用;間接生產費不計入,不計資金利率及利潤率。)計列,如利不及費時,以市價十分之一計列。特殊工藝或園藝觀賞木,以當期工藝或園藝查定價值計列;幼齡木則以造林費用價比例換算【造林總費用 x(被害株數/現存造林木總株數)】,另被害造林木如數量過多且可估算面積者,則以【造林總費用 x(被害面積/造林面積)】計算,且上述兩者皆採取擇高計算;至於租地造林部分之造林費用價,依造林當年度之造林貸款核定標準換算計列。(九)損失數量:以「被害數量」減去「遺留現場或扣案贓物之森林主、副產物、殘材等數量」計列。(十)損失價值:以「損失數量」總額 x「山價」(即當地當期林產物市價減去必要生產費用;間接生產費不計入,不計資金利率及利潤率。)計列,如利不及費時,以市價十分之一計列。特殊工藝或園藝觀賞木,以當期工藝或園藝查定價值計列;幼齡木則以造林費用價比例換算【造林總費用 x(損失株數/現存造林木總株數)】,另損失造林木如數量過多且可估算面積者,則以【造林總費用 x(損失面積/造林面積)】計算,且上述兩者皆採取擇高計算;至於租地造林部分之造林費用價,依造林當年度之造林貸款核定標準換算計列。(十一)幼苗:苗圃地上之苗木屬之。 (十二)幼齡木:出栽後,撫育期間之幼木(通常為樹高度高於1公尺,但樹徑小於10公分之幼樹)屬之。 (十三)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統計單位:

件、公頃、元

*統計分類:

按森林災害類別(分為火災、竊取主副產物、濫墾、其他等4類)分別統計災害件數、面積、被害數量、損失數量、被害價值及損失價值。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個月

*資料變革:

民國八十八年本署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改隸農業部,故民國八十七年(含)以前本資料僅為台灣省之統計資料,八十八年起至九十八年係含台灣省各縣市及臺北市、高雄市之台灣地區統計資料。自九十九年起,為發布全國林業統計資料,除台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外,增列福建省金門、連江縣,為台閩地區統計資料。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農業部每年更新之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19000000G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署所屬各分署、各林業有關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各縣政府民政局造送資料予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統計資料由各編報機關業務及主計單位初核,本署主計室及業務單位作相關欄位及實務面勾稽審核無誤後始發布。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一)自96年1月1日起,森林災害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為配合實務上森林災害之原因已無區分「火警」與「火災」,而將森林遭火焚燒後所引起之災害以「火災」統稱,故刪除原統計科目「火警」乙項。 96年1月1日以前之數據仍區分(一)火警:指森林遭火焚燒後所引起之災害,其被害面積未滿5公頃或被害價值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 (二)火災:指森林遭火焚燒後所引起之災害,其被害面積5公頃(含)以上或被害價值新臺幣20萬元(含)以上者。自100年1月1日起,依相關法令規定,修訂統計項目原災害種類「盜伐」為「竊取主副產物」。
(二)自101年1月1日起,為求統計標準之一致性與統計數據之正確性,修訂原統計項目「價值」、「損失」之定義,改以「被害數量」、「被害價值」、「損失數量」、「損失價值」分別定義之。

七、其他事項

*備註: 無。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