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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 金融中介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料項目名稱: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室

*聯絡電話: (02)8968-9999

*傳  真: (02)8969-1375

*電子信箱: stat@banking.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 面

新聞稿:

報表,表名: 無。

書刊,刊名: 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69&parentpath=0,2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595&parentpath=0,590&mcustomize=bstatistics_view.jsp&serno=201105120010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

光碟片:

其 他: 無。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以臺閩地區本國銀行之逾期放款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廣義逾期放款(含催收):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3個月,或雖未超過3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94年7月起資料依財政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另94年6月(含)以前之原逾期放款資料僅包含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二)放款總額(含催收):包括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及催收款。(三)原應予觀察放款:包括 1.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逾3個月但未滿6個月。 2.其他放款本金未逾3個月 而利息未按期繳納逾3個月但未滿6個月。 3.已達列報逾放期限而准免列報者(免列報者包括:符合規定要件之協議分期付款、已獲信保基金理賠及有足額存單或存款備償放款、其他經專案准免列報者)。

*統計單位:

新臺幣億元;%

*統計分類:

無。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 45日。

*資料變革:

1.因應財政部組織調整,94年1月起,資料發布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94年7月起,逾期放款定義依據財政部93年1月6日臺財融第0928011826號令「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修正(即採取與國際相同的廣義逾放標準)。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網址:https://www.stat.gov.tw/News_NoticeCalendar.aspx?n=3717&IsControl=0&_Hide=1&Dept=A45000000D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nking.gov.tw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金管會銀行局統計室依各本國銀行報送金管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系統相關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

無。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

無。

七、其他事項

*備註: 1.於實際資料發布前5日更正資料發布時間。2.發布時間與記者會同步。

*列管狀態 列管 非列管